高交会项目窃密案判决 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被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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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11:48 南方日报 | ||||||||||
新闻追踪 3月26日,中国首届高交会第一个成交项目“超美系列油品添加剂”核心技术失窃案在盐田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桂季生侵犯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其中王卫东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莫思远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孟繁良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桂季生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这起商业秘密案件曾经为媒体广泛关注(本报今年1月2日C07版曾报道),记者同时了解到,因为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提起公诉的盐田区检察机关负责人甚至将其写入今年的检察院工作报告中。 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月,加拿大华裔专家陈某与现任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坤海签订协议约定,陈某开发研究的产品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配方不得向外泄漏。双方共同成立香港超美公司,并在深圳成立全资分公司。超美公司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制定了企业保密制度,也与桂季生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根据知悉机密的不同程度发放了保密工资。 2000年11月,深圳超美公司与海南南鸿公司(王卫东任该公司董事长,莫思远任总经理,孟繁良任董事法律顾问)签订行业总代理协议书。约定南鸿公司为超美公司生产的EXOJET-7等燃油添加剂产品在中国境内铁路系统的总代理商,双方约定南鸿公司不得设厂自销,并对双方合作的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 2002年2月,王卫东任香港超美科技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对深圳超美公司进行财务内部审计。王卫东指定桂季生和孟繁良作为助手和法律顾问名义的也参加了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超美科技应王的要求提供了产品原料代码和品名、从中又窃取了原料采购渠道等信息资料。 同年4月12日,王卫东、莫思远等5人在香港成立洁能(香港)公司,同年9月,他们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洁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02年10月初,深圳洁能公司开始生产与超美公司EXOJET-7等系列产品同类的燃油添加剂“洁能-8”,并单方停止从深圳超美公司进货。王卫东等人用自行生产的产品“洁能-8取代超美公司EXOJET-7产品,销往成都铁路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的超美公司原有用户。 控辩焦点集中在四处 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洁能-8”中含有深圳超美公司产品生产配方中起码有两种以上同类核心原料,在现有公开资料中未见公开,是非公知技术信息。 而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包括超美EXOJET-7等燃油添加剂的产品配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深圳超美公司是否为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所作的系列鉴定结论能否采信,陈某是否可能合法向王卫东等人提供商业秘密。 盐田区法院认定,四被告人使用超美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超美EXOJET-7等燃油添加剂的同类产品,造成深圳超美公司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了解,四名被告中除桂季生外均表示将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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