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解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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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07:3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 (钟欣)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近日详细解释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涉及的一些关键词汇和问题。 一、什么是“非营利性法人”? 答: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以
二、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答: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 三、关于外国人在华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有何规定? 答:《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境内外的限制,依照本条例,外国人可以在华捐资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四、为什么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答:《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涉及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五、为什么《条例》没有对基金会的税收问题做出规定? 答:利用税收手段管理基金会,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还需要完善。根据国家立法制度,涉及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税收部门统一制定。所以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