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中创债权人状告央行清算组:金融机构如何关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 14:57 经济观察报

  实习记者 刘兆琼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北京报道

  35家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下称“中创公司”)的机构债权人去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书》,以“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违法”为由状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由于所涉问题复杂,法院至今尚未做出立案的决定。

点击会看到更多的新闻 粉红女郎紧急招募!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用搜索登陆一个城市

  债权人提出十项诉讼请求,主要内容涉及:保障原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组建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士参加的清算组;停止原中创公司下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停止原中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清算财产的职权;收缴原中创公司印章、账簿、单证等资料,清查清收清算财产;追究对中创公司被撤销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评估、核实资产;制作清算方案,与债权人协商制定清算方案等。

  这35家机构债权人是原中创公司411家机构债权人中的一部分。

  案由

  中创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初曾“红极一时”。在鼎盛时期,该公司下设10个金融部门,11家证券交易营业部,9个办事处,在境内设有81家工商企业。1998年6月22日,中创公司因为“严重违规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被中国人民银行下令关闭,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月25日,北京市纺织供销公司总经理、此案诉讼代表之一的李雪池给记者拿出了厚厚一沓关于中创公司债权的资料。这些颜色大多发黄的资料证明,中创公司的债权人包括中国盐业总公司、丽都饭店等实业公司,也包括十多家基金会以及一些社保基金,甚至还有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的大学等。

  “整整6年了,我们存进去的钱没有拿到一分,眼睁睁地看着资产在大幅缩水。”李雪池说。

  记者在采访这些债权人时得知,因为他们的债权长期得不到落实,一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已经受到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一些生产性企业因长期财务危机被拖至停业或破产的境地,数以万计的职工处于待业和失业状态。

  “中创公司的案子确实很复杂,但是现在的法律对于处理这个案子已经足够了。”原告代理律师陈晓峰认为,之所以造成现在的局面,主要因为“清算组行政不作为”。

  债权人之一的金城出版社王先生告诉记者,告人民银行和清算组基于以下事实依据。

  根据《金融机构撤消条例》,中创公司的清算财产最终应属于债权人所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公告,关闭清算中创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债权人拥有受偿权以及对清算财产保管和处置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清算组理应将清算及清算财产的处置保管情况及时通报债权人,接受债权人的质询和监督。但在长达6年的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并不知晓有关具体清算财产的消息。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和被撤消的金融机构的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一个合法的清算组起码应该包括债权人代表,还有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但这个清算组这些都没有。”陈晓峰律师说。

  1998年中创公司被关闭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被撤消后,应该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其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职权,但原中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却被授权留用,继续经营中创公司下属21家实业公司。

  按照《金融机构撤消条例》,清算组必须收缴被清算机构的全部印章、账薄、单证、票据、文件和资料等,从金融机构被撤消决定生效日起,被撤消金融机构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但原中创公司的印章、账薄、单证等资料并未收回,而且在此期间还发生了一系列清算财产被转移和占有的事件。

  按照《金融机构撤消条例》,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该对原中创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审计,并应追究那些对金融机构被撤消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在清算组进驻6年中,原中创公司高管人员并未受到审计,也没有原中创公司高管人员被追究责任的事件。

  2003年5月份,清算组在给债权人代表的一封信中解释了债权人提出的一些疑问。对于债权人反映比较大的清算费用账目管理和开支情况,清算组做了详细说明。自清算开始,清算组就高度重视清算费用的开支和管理问题。清算组设立财务小组,负责清算期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控制费用和加强管理,他们还制定了一套财务开支的严格程序。信中说,清算组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差旅费用,千方百计节约费用开支,清算5年来,中创公司原有办公设备因长久使用磨损逐渐无法继续使用,为保证正常办公,清算组仅购置了2台复印机,不足部分清算组从人民银行借用了6台电脑、1台打印机、2辆汽车。支出的项目都限定在法院诉讼和律师代理费、原中创公司总部及各办事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障费、审计评估费、车辆保险及维护费、办公差旅等范围内。

  3月25日,清算组的一位周姓先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6年来,央行派出的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全部工资性费用,均由央行支出,没有计入清算费用。”

  而对于债权人反映比较大的车辆拍卖中的不透明而致使资产被贱卖问题,清算组答复说,两次拍卖,均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原中创公司的车辆均转让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周先生还透露,清算组制定的五年分阶段偿债方案已经有60%的债权人同意,包括中创持有的赛特股权在内的主要资产已经冻结。这位人士称,现在债权人内部也非常复杂——有些债权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关系,申请查封资产;有的要求自己的债权应当被优先偿还,并声称自己的资金源自非常渠道。尽管如此,周先生仍表示清算组将对债权人的权益一视同仁。

  对于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问题,周先生说,清算组已经通过发布债权公告、审计报告、债权人大会等方式和债权人沟通。周透露,清算组正在和法院沟通,不要再查封资产。

  对于清算组的人员组成,周承认清算组人员中的确没有地方政府代表,但周强调中创有特殊的背景,当时有各大部委和人民银行的下辖企业。他还说,对原中创高管的查处已经开始进行,但“现在他们还在工作”。

  争执

  1985年9月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但这家注册资本为27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机构实际上并未从事风险投资,而主要从事贷款、债券回购等银行业务。

  1999年底,清算组对中创公司的审计结果为:截至1998年6月22日,原中创公司资产总额为40.42亿元,负债为74.1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3.72亿元。

  1999年下旬,清算组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8.52亿元偿付了境外债务和境内自然人债务。

  2001年6月,清算组拟定了初步的债权清算方案:清偿率为50%,从2003年6月开始,分5年偿清。但债权人不同意该清偿方案。

  2002年4月25日,中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在公司关闭4年之后召开,债权人对清算方案和《清算工作报告》等文件表示异议。债权人认为清算组首先应该向债权人公布清算资产的具体情况,然后才能与债权人讨论清偿方案。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传达了一项清偿政策:“优先偿还机构债权人,人民银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行扣除。”

  在此意见基础上,2002年12月,清算组向300余家债权人发出《债务清偿意见协商书》,列出了三种清偿方案供债权人选择:第一,根据华融公司处置计划,自2003年至2005年每年分别清偿债权本金的10%,2006年和2007年按变现金额支付;第二方案是,据债权人的确认债权本金为收购价底限,以交易的形式获得原中创公司资产的所有权;第三方案就是破产。

  债权人均不同意上述三个方案。他们认为,如果清算资产不变,而且优先偿还机构债权人,人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已经先行扣除,这样的话,对于机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本应该大幅提高,但是这个比例反而从50%下降到30%。“这表明清算财产在5年清算期间又发生了新的巨额亏损。”李雪池说。

  金融机构关闭的两条道路

  陈晓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关闭清算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政府大包大揽,如当年的中农信和现在的南方证券,政府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以及该债权衍生的相关权益,对于具体怎样清算等,债权人无权也没有必要关心;另一种模式就是当年的广国投模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走破产清算的路子,所有债权按照清算财产按比例受偿。这样,债权人应充分参与整个清算清偿过程,因为法律规定要充分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侵犯。

  “但中创案现在走破产程序,显然已经有了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这位律师说,“因为整个行政清算程序一开始就没走法律途径,中创的债权已经从鲜肉变成了臭肉。”

  2003年7月14日,中创公司的机构债权人邀请了几位在京的法学专家就中创公司的清算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认为,在中创公司的清算中,清算组事实上采取了《破产法》中依据清算财产偿付债权的原则,但清算组同时却废弃了《破产法》中所必须遵守的合法程序,如清查犯罪、追缴资产和债权人会议制度等。

  这些专家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创公司关闭前是监管机构和放贷人,在关闭后成为清算机构和债权人。这种多重且矛盾的角色容易使其他债权人产生不信任感。

  国务院1998年-2000年期间发布的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已经包括在《破产法》的程序之中。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并不存在也不允许制定破产法之外的所谓“行政清偿程序”。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贺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的所谓风险投资其实就是变相圈钱,而在关闭后,清算组首先应该做的是冻结财产,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债权人依法赔偿。另一位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正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就是内部的行政行为,致使本就复杂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复杂。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金融机构新闻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