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工在日打赢官司 赔偿能否兑现不容乐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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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 09:01 北京晚报 | ||||||||||
3月26日下午,日本某地方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和该地临港海运公司应当向11名在二战期间被绑架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国劳工支付总额为8800万日元(约合83.03万美元)的赔偿。这是日本法院首次明确认定日本政府对在二战期间绑架中国劳工服苦役负有责任,同时也是第一次判处日本政府和企业同时向中国劳工进行赔偿。消息传来,已经78岁高龄的沈阳劳工张连信兴奋地连连说:“太好了,太好了。我们吃的苦总算有了回报。”
尽管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突破了以往类似案件的几大难题,如“国家无答责”、“个人请求权”等方面的障碍,该地方法院详细认定了当年日本政府和企业的违法事实。但有关专家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日本法律三审的原则,该地临港海运公司还有上诉的权利,因而中国劳工能否获得经济赔偿并最终赢得公道,还要静观事态的发展。 每个劳工获赔800万日元 昨天下午,该地方法院审判长片野悟好在宣布判决时说,将劳工绑架到日本做苦役本身就是“日本政府和企业策划并实施的不法行为”。此外,这些中国劳工被绑架到日本新后,被迫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为该地临港海陆运输公司工作,而日本政府和该地临港海运公司没有为这些劳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所以必须向每位中国劳工支付800万日元(约合7.55万美元)赔偿费。与以往任何一次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一样,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日本政府和该地临港海运公司一再狡辩并且声称:二战期间的日本法律并不禁止政府和企业绑架外国劳工,而且中国劳工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日本民法规定的20年追讨时效,因此他们赔偿请求权已经消失,但是新地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这些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判决令日本政府很意外 该地方法院昨天做出的判决令日本政府感到十分意外,因为这是日本地方法院首次判处政府和企业都要向受害的中国劳工进行赔偿。判决结果宣判后,新华社记者曾向日本法务省官员提出采访要求,但法务省官员拒绝对判决结果发表任何评论。稍后,日本外务省就此事发表声明说,这一判决很“严重”,政府将立刻和有关机构进行讨论,磋商对策。与此同时,作为被告之一的新临港海运公司发言人则在声明中说,法院做出了一个“并不恰当的决定”。“我们将和律师对判决内容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赔偿能否兑现尚需等待 “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如果作为被告方的日本政府和企业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的话,那么就只能等日本高等法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才能知道中国劳工是否能得到一审判决中总额为8800万日元的赔偿金。”今天上午,一直密切关注着中国劳工追诉索赔进程的中华日本学会副会长骆为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提醒,“该地方法院判决赔付中国劳工的这笔赔偿金最终能否真正落实到受害者手中,仍然需要一段时间的等待。”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李建民博士也认为,对于从事着艰难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工作的人士来说,日本地方法院能够首次判决日本政府和企业共同对中国劳工进行赔偿,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是能否最终兑现这笔赔偿金前景不容乐观。因为根据以往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件的经验,经常会出现日本高级法院在终审时推翻地方法院判决的情况。 中国劳工曾遭非人待遇 这一诉讼从1999年正式起诉,到现在已经进入第5个年头了。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已经有两名原告因年老体衰而没有等到胜诉的时刻。2003年1月,该地方法院曾经进行了一次“现场勘验”。法官来到当年中国劳工们工作的港口,亲身体会到中国劳工当年是在怎样极其恶劣的工作条件中劳作。这也是在一系列的劳工诉讼中,法官第一次到现场亲身“取证”。上诉的11名中国劳工于1944年被日本军队强行绑架到日本后,被迫在港口和车站从事搬运煤炭、大豆等苦役。在此期间,他们受尽非人的折磨,不但无法领取分文报酬,甚至连基本的饮食条件都得不到保证。原告之一的张文彬还被当做间谍关进了广岛监狱,在那里遭受了1945年原子弹爆炸后产生的强烈辐射。这些原告在二战结束后回到中国时,肉体上和精神上都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在此后的漫长岁月中,他们一直在忍受着身心两方面的煎熬。 民间对日索赔道路漫长 “在侵华战争中,日本由于国内劳动力严重短缺,曾强行从中国掳走了近4万名劳工到日本的130多个作业点从事重体力劳动,其中有6000多人不堪奴役,惨死他乡”,提起中国劳工在日本的凄惨遭遇,中华日本学会副会长骆为龙显得异常激动,“二战后,日本强征中国劳工的资料一直被日本政府作为绝密文件来处理,从未对外公开。直到1993年,日本外务省一份记录国内各地就业情况的文件被公布于世,日本政府才在国会答辩中首次承认‘国内存在半强制性质的中国劳工’,但是却否认政府对此事负有责任。” 据骆为龙介绍,截止到目前,中国受害劳工已在长野、群马、东京、京都、福冈、广岛等地提出20多起诉讼,但胜诉的官司却是屈指可数,许多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 当提及中国劳工案索赔难在何处时,骆为龙分析说:“除了缺乏经费和诉讼过程漫长导致许多原告去世外,受害中国劳工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追诉时效的问题。日本法院经常以超过民法中规定的20年侵权追诉时效为由而驳回中国劳工的赔偿请求。” 代表中国2000多名侵华日军化学武器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出诉讼的苏向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对日民间诉讼的原告主要有三部分:中国劳工、日本遗留化学武器的受害者和日军在华实行细菌战时的受害者。在对日诉讼的过程中,他们都面临着经费不足、取证困难和日本政府无视历史事实的困难。他气愤地说:“在判决书中,日本法院经常承认日本军国主义造成的受害人终身痛苦的事实,但一涉及到受害人提出的道歉和赔偿要求,日本法院就会无理地予以驳回,根本没有正视历史的勇气。” 本报记者 王海涓 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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