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进口乙醇胺倾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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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 10:20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商务部25日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4年3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137%)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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