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融犯罪第一案宣判 第一被告判处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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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 09:44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太原讯】 记者24日通过有关部门获悉,众人关注的“山西金融犯罪第一案”,历经四个多月的审理终有结果: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开庭宣判“东方之珠”经济犯罪一案,第一被告张原清被判处死刑。
据介绍,此案集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包庇罪于一体,涉案金额高达2.5亿元人民币,被山西省法学界称之“山西金融犯罪第一案”。此案审判结果,打破山西省城历史上经济案罪犯被判处死刑的先例。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1999年1起,太原市东方之珠餐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红(已死亡)为了支撑“东方之珠”,与其助理崔树川同太原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出纳薛文杰共谋,多次挪用由薛管理的社保基金。 与此同时,王红与其助理通过私刻印章、伪造担保证明文件,由商行南内环支行行长张原清提供开户资料复印件,多次诈骗商行南内环支行贷款达4000余万元。 在23日上午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一审判决张原清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犯也被判处无期徒刑等不等刑期。 据悉,涉案金额将由法院及有关部门继续追缴。(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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