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2月外商投资广告业解禁 可在国内设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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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 08:42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前日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该局日前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规定》明确,自2005年12月10日起,经审查批准,外资可以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广告企业。 《规定》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广告企业的条件、报送材料、办理程序、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的变更、购并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范。
《规定》指出,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规定》明确,在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中,外资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后,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记者 梁晖茹 吴伟玮 通讯员 龚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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