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率已调整6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 07:3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钟和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本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之前,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6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两次上调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987年从10%上调为12%,1988年9月进一步上调为13%。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中国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统称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资金收付。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率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家银行经营的特点重新确定了备付率,工行、中行不低于6%,建行、交行不低于5%,农行不低于7%。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1999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1月2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 从2003年9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6%调高至7%。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货币信贷总量过快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