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机构高管失责最高罚款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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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 09:44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 前天,广东省银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全省金融机构联合举办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宣传活动上指出,审慎经营是银行业的经营规则,而资本充足率等内容已成重要考量目标,违规或失责而构不成犯罪的,将依法对责任人最高罚款50万元。 据透露,今年实施的各种银行业管理法规的总体目的就在于促使商业银行业审慎经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违反审慎规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经银监机构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如下处理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银监局有关人士称,今年实施的银行业各种法律法规已不少,但为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上月底银监会还专门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规定2007年1月1日为最后达标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