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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非法销售地下保单 可判5年以上徒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 09:46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李英辉) 中国保监会昨天首次对在内地沿海地区发生的“地下保单”事件做出表态。保监会公布的相关规定表明,在内地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CEPA框架下,保监会已允许港澳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保险业务。但是,如果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依法设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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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机构而派遣、纵容有关人员在内地代为销售保单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42条、刑法第225条规定,属于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监会同时提醒,如果发现有人在内地销售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保单,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中国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保监局)举报。各地保监局电话可从中国保监会网站查阅(www.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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