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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境外保单问题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 14:02 中国保监会网站

  记者:最近报纸和网上经常有关于“地下保单”的议论,您能否先谈一下什么是地下保单?

  答:大家说的所谓“地下保单”通常是指设立于香港、澳门的保险机构所签发的承保内地居民人寿保险的保单。我认为这类保单应该称为“境外保单”,因为它是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承保的又是内地居民。把这类保单统称为“地下保单”是不准确的,因为“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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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含有不合法和隐秘的意思,而境外保单并非都是不合法的,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行为也不是隐秘的,只不过一些人在内地为境外保险机构推销保单的行为是隐秘的。我在此所说的“境外”,是指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主要指香港和澳门。

  记者:您能否具体解释一下哪些境外保单是非法的?

  答:境外保单的购买(投保)和签发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内地居民在到港澳地区旅游、探亲或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向设在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投保和承保所有的行为都在当地完成,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为此签发的保单,没有违反我国法律,也不违反港澳地区当地的法律。所以不能说这种境外保单是非法的。

  另外一种情形是不合法的,也是我们要打击的:即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代理人)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港澳当地签发保单。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派推销人员到内地销售保单和这些人在内地为港澳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香港、澳门当地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境外保险公司,只有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设立经营机构的,才能在内地经营保险业务。因此,没有在内地设立经营机构的香港、澳门的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在内地开展保险业务,销售保单。根据香港、澳门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向非港、澳居民签发的保单,应当经其本人到香港、澳门当地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可能影响保单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内地投保人在内地签署的投保单,港澳保险公司不应签发保单。

  记者:为什么会有一些内地(境内)居民愿意购买境外保单?

  答:我们分析,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一种情况是确有需要,如被保险人经商经常往来于内地和港澳之间,有购买这种保险保障的要求;另一种情况是认为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信用比境内的保险公司更好,如看到有些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比较高;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是极少数人,是想通过购买境外保单把不合法的收入、财产转移到境外,具有非法意图。

  记者:对于内地居民而言,购买境外保单,是否比购买境内保险公司的保单更有利呢?

  答:不一定。一份保险是否有利要分析多种因素:首先,从保单利益看,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保单,有的预定利率比境内保险公司的高,但所收取的推销费用、管理费用,一般也比境内保险公司的高。境内保险公司现在新发售的寿险保单,绝大多数是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等新型产品,投保人最终实际得到的回报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不确定的,但不一定就比境外保单低。

  其次,从服务便利上看,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保单批改(如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纳保费方式变更等)、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是通过电话与原来的推销人员联系,很难保证及时、有效的服务。如果原来的推销人员已脱离该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联系不上。此外,内地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也很难鉴别所收到的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这些对内地投保人都是不利的,有相当的风险。去年,在河北、北京等地区就发生假冒推销境外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例。

  再者,从法律关系上看,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发生保险事故后索赔时,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以投保人未到港澳当地办理投保手续为理由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据报道,已发生过这类案例。根据我国法律,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境外保单的争议很可能无法适用内地的法律,也就无法受到内地法律的保护。如果内地居民就境外保单的法律效力、赔款金额等与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或澳门的法律处理,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般也要向香港或澳门的法院起诉。这当然给内地投保的人带来很多的麻烦和风险。

  记者:每年内地居民向境外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大约有多少?

  答:中国保监会主要监管境内的保险机构,无法统计这一数据,目前港澳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也没有对此进行统计,所以我不能提供准确的数据。网上、报刊上所说的数字,都是一些人大致的估计、推算。

  记者:中国保监会对境外保单持何种态度?

  答:如前面所说,并非所有的境外保单都是非法的,因此首先要区别不同的情形。内地居民出于自愿,在港澳地区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购买境外保单,行为是合法的,这就如同内地居民到港澳地区旅游期间购物一样。我们只是提醒内地居民购买境外保单可能带来的不便、利益可能受损的风险,保监会已经多次发布过有关这类内容的公告。对于通过代理人在内地为港澳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行为,则依法坚决予以打击。这是维护内地保险市场秩序的需要,是保护内地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记者:据说现在已允许港澳居民报考内地的保险资格人员资格考试,这是否为在内地销售境外保单提供了便利?

  答:不是。港澳地区居民如果想到内地从业,除参加内地保险中介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受聘于内地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如果从事寿险保单推销,则只能与一家寿险公司订立代理合同,凭这家寿险公司颁发的《展业证书》展业,并且只能代理销售这家寿险公司的保单。获得内地保险中介人员资格的港澳地区居民,无论是仅凭《资格证书》在内地为港澳的保险公司销售保单,还是受聘于内地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后,在内地同时为港澳的保险公司销售保单,都是违法的。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在内地为港澳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人,一般并未取得内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

  记者:对于在内地销售港澳保险公司保单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呢?

  答:对于在内地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人员,一经查实,无论是港澳地区居民,还是内地居民,将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如果其尚未考取保险中介人员资格,则不允许报考;(2)如果已取得保险中介人员资格,则取消其资格;(3)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指派或纵容其代理人到内地销售保单的,一经查实,我们会将有关资料交由港澳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处理。

  记者:对在内地为港澳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保险法》第1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最高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内地为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非法销售保单,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里应当指出,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依法设立经营机构,而派遣、纵容有关人员在内地代为销售保单,同样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在内地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必要时,中国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通过有关司法协助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记者:打击在内地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是否需要与港澳的保险监管机构合作?

  答:是的。中国保监会已经与香港的保险业监理处和澳门的金融管理局建立了合作机制,并就打击在内地非法销售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保单的事项达成了共识,在这方面会很好地相互配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不派代理人到内地销售保单,不接受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的投保单。港澳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严格要求当地的保险公司这样做,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公司进行处理;第二,应当让内地居民明白,在内地签署投保单购买的境外保单可能无效,在保险赔付方面有很大的风险,并且难以受到内地法律的充分保护。即使在港澳地区签署投保单购买境外保单,也可能带来很多不便。中国保监会将会进一步加大对此的宣传力度;第三,内地保险公司要重视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信用,满足内地居民的多方面需求。中国保监会将引导内地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积极作为。

  记者:发现有人在内地销售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保单,向哪个部门举报?

  答:可以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或中国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保监局)举报。各地保监局的电话,可以从中国保监会的网址上查阅(www.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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