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就《基金会管理条例》答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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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 13:12 新华网 | ||||||||||
国新办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记者招待会 [新华网]本次发布会10:00准时开始,由国新办副主任王国庆主持,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将就《基金会管理条例》共同回答记者提问。敬请关注。[ 09:28]
[王国庆]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今天是“两会”以后第一次在这儿举行新闻发布会。昨天新华社已经全文刊发了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正式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在这个《条例》里有很多新的东西。今天专门请了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女士,给大家进一步介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姜力副部长一起出席本次记者招待会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先生,下面先请姜力副部长给大家简要地介绍一下情况。[ 10:02]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种组织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历史很短,但发展很快。截至2003年底,全国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其中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基金会有80家。这些基金会活动在社会诸多领域,在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0:05] [姜力]据2002年的不完全统计,80家全国性基金会基金拥有量近30亿元人民币,当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约2亿元人民币。其中一些基金会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公益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总的说来,我国基金会的数量还不多,规模也不大,还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10:05] [姜力]刚刚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与《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内容更加详实,体系更加完整,共设为七章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总原则,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政府和社会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基金会的法律责任等,每一部分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0:07] [姜力]基金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基金会管理办法》。这是有关基金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金会管理办法》已颁布十几年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0:06] [姜力]一、界定了基金会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二、拓宽了基金来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公众的事业,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 10:07] [姜力]三、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活动。《条例》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从基金会自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基金会活动的规范、公开、透明。四、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加大了税收支持和监管力度。[ 10:07] [姜力]这次《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总之,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10:10] [中央电视台记者]第一,请问姜力副部长,为什么要把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种分类对现在已经登记的1200家基金会会有什么影响?第二,请问李本公局长,条例规定允许外国人在中国设立基金会,也允许境外基金会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跟境内基金会相比,对他们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10:11] [姜力]这次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它的区别主要是资金来源不同。公募基金会是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非公募基金会主要是指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用他们个人和组织的资产用于公益事业,建立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分为两类基金会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参与国家的公益事业。[ 10:12] [姜力]这样区分之后,可以让这些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和富裕起来的组织和企业,让他们更加自主的实现自己的捐赠意愿,同时鼓励这部分人按照他们的意愿来从事公益事业。另外,也为了更规范基金会的基金活动,保护我们国家有限的爱心资源。现在为了不更多的增加公众的负担,所以我们对向全体公众募集资金的这类基金会在一定范围内尽量有所控制,但是更多鼓励富裕起来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用他们富余的资金来从事公益事业。[ 10:20]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和港澳台的基金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建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这个《条例》当中没有做特别的规定,基本上和境内建立基金会的条件是一样的。但是考虑到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及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开展活动,和中国内地本身情况不一样,我们在《条例》当中做了一些说明。比如说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开展的活动要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 10:22] [李本公]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民事责任。由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担任负责人的,这个负责人在中国内地每年居留的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建立的基金会以及外国基金会在中国内地建立的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内地向公众募捐。这一点和中国内地本身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一样的,是平等的。[ 10:23] [经济日报记者]第一,在《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如果是私营企业要办理,他怎么找主管单位?它的主管单位应该是谁?第二,在《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如果对于永久性的基金,不动本的基金,只能用利息,那怎么花掉它的70%?另外像希望工程助学金,捐赠人连续5年发给受捐人,如果要求70%,是不是违背了捐赠人的心愿?[ 10:24] [姜力]如果个人和企业要想设立基金会,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捐赠意愿去与和他们捐赠意愿相关的政府部门相联系。比如有的个人和企业要想设立与环保有关的基金会,他就可以跟政府的环保部门联系;如果要设立扶贫济困的基金会,就可以和民政部门联系;如果要设立教育基金会,就可以与教育部门相联系。[ 10:24] [李本公]如果有的企业申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如果实在找不到主管单位,如果他愿意,可以请登记管理机关帮助他寻找。为什么要规定对于公募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做这个规定就是促使公募基金会尽最大努力实现公益目的。基金会在一个年度当中支出和收入的比例,是衡量这个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一个很重要标志。[ 10:28] [李本公]根据我们对目前全国性基金会的统计,平均支出收入比例在50%。为了进一步促进他们多支出、多办事、多解决问题,在现在平均数的基础上提高了支出比例,但是经过努力要能够达到。关于这一点,我们和现在全国基金会代表座谈当中,他们也认为比较合适。至于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我们并没有按照上一年的总收入来定比例,只是对它上一年度基金余额不得低于8%来作为支出的最低标准。[ 10:29] [李本公]至于刚才提到对于贫困学生的助学,是分年度支出的,怎么来计算它的支出额度?我请您注意一下第31条,就是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这种特殊情况,我们也留有一个妥善处理的条文。至于是5年算作一年的支出,分五年给你,还是算5年的支出额度,双方约定。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只对完没完成额度进行检查,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完成额度,我们就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0:30] [香港大公报记者]请问李局长,关于民间组织这一块,我们国家现在设立民间组织机构有什么样的限制?哪些活动是可以设立民间组织的?比如外国一些政治活动可不可以在大陆注册一些民间性的组织?农民可不可以设立农会?有没有限制?现有的民间组织分哪些类?政府对哪些民间组织会作为重点进行培育?[ 10:32] [李本公]中国民间组织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社会性、非盈利性和公益性。不管什么样的组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国民间组织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团体。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再一类就是基金会。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历史是悠久的,但是真正大规模的发展只是近20年以来的事情。目前全国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13万多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1万多家,基金会1200多家。[ 10:33] [李本公]当前,这些民间组织分布在文化、教育、卫生、科技、慈善等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我们当前倡导和重点扶持的民间组织有以下几个:第一,行业协会。第二,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第三,为城市最基层居民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和为最需要我们帮助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的慈善类民间组织。[ 10:34] [德国广播协会记者]第一,对于境外基金会在华设立机构,新的《条例》有没有新的规定?尤其是对外国政治基金会在华设立机构有没有新的规定?德国自由民主党“瑙曼”基金会于1996年关闭了在华代表机构,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条件下允许他们恢复在华的代表机构?[ 10:38] [姜力]《基金会管理条例》没有对基金会设立的主体有境内和境外的区别,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基金会,也允许境外的基金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因为我们了解到,有一些外国人和外国组织有在中国捐赠和设立基金会的意愿,这次《条例》充分考虑到了一些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意愿。[ 10:39] [姜力]另外,有一些外国基金会也有意愿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这次《条例》也允许外国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外国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捐赠资产设立基金会,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10:40] [上海第一财经记者]第一,新《条例》实施以后,民政部与基金会的基金拥有量由2002年30亿元人民币扩展到什么规模?民政部有没有相关的预计?第二,请问李局长,从海外基金会的发展来看,他们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之一。新《条例》出台以后,对于基金会进入证券市场做了什么样的相关规定?民政部是否有推动基金会进入证券市场的态度?如果鼓励入市,民政部会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规避风险?[ 10:42] [姜力]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逐步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基金会越来越多是一个趋势。除了现有的30亿的基础上,还有多大的资金量来设立基金会,现在应该说还没有一个准确的估计。但是现在已经有很多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到国家民政部和地方的民政部门做咨询,他们都有意愿设立非公募和公募基金会。[ 10:44] [姜力]我估计在今年的6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会有个人和企业注册基金会集中的一段时间,民政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会成立的情况和基金会数额的情况。[ 10:44] [李本公]基金会为了保证基金的增值和保值,要开展一些经营活动。过去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开展基金活动限制的很死,而这次新的《条例》在这方面给基金会留有比较大的空间。只要遵循合法、安全、公正的原则,并且按照基金会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通过,这个特殊程序就是以讨论包括投资这类重大问题时,必须通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效。[ 10:45] [李本公]符合这些原则,可以进行自己认为比较合适的投资,购买国库卷,或者进入证券市场,或者进行其他投资。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进不进入证券市场,我们既不鼓励,也不遏制,因为这是基金会自己的事情。基金会对今后的证券市场有没有影响,有多大影响,我们无法估计。[ 10:46] [公益时报记者]有人说,随着基金会新的管理条例出台,将迎来中国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第二次是中国税收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第三次就是通过基金会这种社会公益性组织实现财富再分配,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请问姜副部长,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第二,新的条例在社会财富三次分配过程当中涉及到税收问题,随着新的条例出台,国家会不会出台相应的配套的关于减免税的政策?[ 10:48] [姜力]我也这样认为,基金会的设立和日益活跃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也是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拉大,就业矛盾加剧,区域经济差距拉大,环保受到一定影响等等社会问题。[ 10:49] [姜力]解决这些问题,政府负有主体责任,但是社会各界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基金会就可以使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把他们的资金拿出来一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这首先就有利于社会公平,也是一种财富的再分配。但是在这次财富再分配当中,政府也起到作用,就是政府通过税收的优惠,给予基金会支持。这次条例规定,政府从三个方面给予支持。[ 10:51] [姜力]第一,对基金会要给予税收优惠,对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运作给予税收的支持。第二,对捐赠人给予税收免税政策。第三,给予受益人给予税收优惠。这三方面在《条例》当中都有明确规定,具体措施,国家财政部和税收总局正在研究制定。[ 10:53] [中国证券报记者]请问李局长,关于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做?是基金会自己设立一个机构还是委托给别的机构?对基金会保值增值的实现情况有没有监管的措施?[ 10:54] [李本公]基金会保值增值的形式很多,但必须开展一些经营活动。如何保证在经营活动当中,把风险减到最低,把收益增到最大,不仅是中国,是国际各国遇到的一个难题。保证基金会的安全不出问题,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特别是捐赠者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制度,这次新颁布的《条例》从加强基金会内部的监督、加强主管部门的政府监督和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10:56] [李本公]同时对违反章程和条例的规定,决策失误,造成资金重大损失,参与决策的理事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付责任。至于投资、经营的方式由他自主选择。当然,我们在《条例》当中加大了几方面的监督,特别是社会监督。比如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我们要求基金会每一年度把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财政状况、审计结果、在一年度里募集的资金、接受的捐赠以及这些资金使用的去向,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同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监督。[ 10:58] [李本公]除了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以外,还在中国民间组织的网站上进行公开。中国民间组织网网址是www.chinanpo.gov.cn。这个网站已经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相当一部分进行了链接,和各省一部分网站也进行了链接。只要点击这个网站,《条例》实行一周年以后,就可以查到你所关心的基金会的情况。[ 11:00] [王国庆]记者会到这儿结束,谢谢大家。[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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