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低工资规定》看保护弱势群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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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 12:35 经济参考报 | |||||||||
重庆 王佳宁 3月1日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在全国施行。2月29日出版的湖北《楚天金报》报道了湖北省按照国家颁布的这一规定,率先出台了切合本省实际的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从国家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湖北省个案来分析,这一规定的直接受众是:从用人单位方面讲,除各类企业外,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劳动者范围来讲,用人单位所称固定工、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试用、熟练、见习期的劳动者均包含在内。无疑,在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中,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等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 事实上,《最低工资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减少社会的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因为在整体社会结构中,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各种承受力又最弱,一旦社会发生急剧的变动或矛盾激化,社会风险将首先在他们身上爆发,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从广义上理解,《最低工资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因素既涉及家庭内外维系,也涉及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援与帮助,它包括物质帮助、行为的支持、亲密的互动、指导、反馈、正面的社会互动等多种形式。 就弱势群体的支持因素而言,仅保障他们的最低工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政府(包括制定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服务组成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各项政策,政府的非制度化行为等)、社会中间组织、单位、社区、家庭等,构成对弱势群体的支持网络。建立上述完善的社会化救助体系方为“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