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应重提“劳资两利”的口号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11:41 经济参考报 | |||||||||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项镜泉、韩继东 农民工“打工”的基本状况 一是工资水平很低。目前农民工月工资水平(包括计件工资折算成月工资),各地大致在500元左右,其中300-400元的也不在少数。而且多年没有提高,可谓十几年一贯制。即
几点建议 因此,扭转和改善农民工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低下的现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建议如下: 1.重提“劳资两利”的口号。这一口号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曾经响亮地提出,并写进了全国政协《共同纲领》,成为指导财经工作和处理劳资关系的一条根本原则,深入人心。后来随着对资改造的完成,这一口号就很少提了,从而也被人们淡忘了。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重提这一口号有利于体现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更有现实意义。并建议把“劳资两利”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今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应据此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就是对这支人数巨大的产业工人新队伍,应与其他社会阶层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具体来说,农民工应享受城市职工和民营企业雇主们同样的政治权利,特别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应有农民工代表;在各级政协中应有农民工委员;还应在各级总工会中增设农民工工会;在各类企业中都要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会,并在企业工会领导机构中专设农民工委员。为了促进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如劳动、社保、农业、民政、司法等部门)应设立专司农民工工作的机构。 3.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要切实执行《劳动法》规定。即严格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超过8小时按加班处理,加班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农民工应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如需在节假日劳动,应按《劳动法》规定全额给足加班费。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对不同工种的安全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能上岗。雇主、工头、监工无权违法强迫农民工劳动和打骂、侮辱工人。 4.提高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同城市职工一样,一视同仁。工资标准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国家应规定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低于赡养2口人的生活费用。企业对农民工要有升级晋资制度。还要有对农民工的文化、技术培训制度。各个企业都必须为农民工建立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制度。 5.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现行的劳动法规进行清理,按照劳资两利的原则和适应不同行业实际的要求予以完善。对企业自订的劳动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应依国家法规进行审定。劳动合同要按照劳资两利的原则由政府统一规范。企业招工,必须签订合同,否则违法。要普及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对企业遵守国家法规情况,主管部门应有经常检查监督制度,追究违法行为,纠正那种认为严格执法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