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商标案终审 华程科贸公司被判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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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 13:20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章怀 实习生 唐骏) 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小肥羊”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小肥羊餐饮公司15万元,并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在一、二审诉讼中,“华程科贸”始终以其“小肥羊火锅汤料”产品早在2000年就已上市为由,认为其对“小肥羊”这一商品标识享有在先权利,并认为原告小肥羊餐饮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在不能证明其对“小肥羊”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火锅汤料包装上以与“小肥羊餐饮”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字样作为产品标识使用,其做法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与“小肥羊餐饮”的知名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此行为构成对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