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别让农资涨价“吞噬”种粮农民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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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 10: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记者 陈二厚、刘铮) 时下,正是春耕备耕的大忙时节。在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大背景下,做好今年的春耕备耕工作,千方百计地调动和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无疑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然而,各地传来的一些消息表明,在当前春耕生产的关键时刻,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却普遍上涨。来自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由于受原材料涨价推动和国际市场价格拉动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物质保障,其价格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民生产成本。据报道,宁夏黄河灌区的农民因为化肥、柴油和种子等价格的上涨,春小麦每亩成本增加了17.58元,而政府给予的种粮直接补贴每亩只有10元左右。农资价格的上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降低农业税等国家优惠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影响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资价格的过快上涨,国务院近日召开会议,要求切实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加大化肥市场调控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国内化肥生产,对化肥经营采取最高限价等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于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同时降低了进口化肥的经营差率,取消价格上浮。发展改革委还向各地派出督查组,对化肥市场供求和化肥价格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抑制农资价格的过快上涨,需要切实落实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尽快研究制定抑制其价格过快上涨的干预措施。对出厂价格,可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对化肥批发价格,可规定进销差率,对零售环节,可规定最高限价或批零差率。 农资价格上涨,相当一部分涨在流通领域。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积极引导农资经营单位加强与农资生产企业的联合和合作,衔接好货源,确保农资商品品种全、数量足、质量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农资经营单位要紧急动员起来,加快货源组织,保证及时到位,确保不误农时。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化肥销售价格,积极调剂农资商品库存,向农民敞开供应,不得惜售,更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各级供销合作社更应该发挥主渠道作用,在农资供应旺季对所属农资供应企业开展价格检查,严防系统内发生乱涨价行为。 “一年之计在于春”。稳定农资产品价格,做好春耕生产,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年初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和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了明确的农业优惠政策。面对依然严峻的农民增收形势,面对亟待破解的“三农”难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着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决定,真正使农民能够从种粮中得到更多的收益,调动和保护好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保证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