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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时机与争议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 16:19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牛晓波 北京报道

  “今年我只有一个议案,就是要求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著名的民商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对记者说。十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中修改民事诉讼法位列于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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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化”的民诉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若追溯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则这套民事诉讼制度已经运行超过了20年。其间,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使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巨大的变迁,民事纠纷种类的增加、纠纷范围的扩大、诉讼标的的增大等等。民事诉讼法早就力不从心,最高人民法院前后颁布了多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潘剑锋教授认为,这些司法解释很多都包含有突破《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从法理上来说是不妥的。而在早先的一次会议上,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现任最高院副院长的黄松有表达了法院的无奈:最高院也是没有办法,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下级法院请示,最高院就只能发解释。

  “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极度扩张,民事诉讼法已经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没,已经支离破碎甚至被架空,这严重损害了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以至于有学者称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一个摆设。”著名诉讼法学家、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对这种局面深表忧虑。

  修改时机

  去年,江伟和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生孙邦清共同起草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提交2003年诉讼法年会进行讨论,得到热烈的反响,参加那次年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孙礼海给予了高度评价。但记者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得到的消息显示,此项工作目前还没有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学界对合适的修改时间的认识也不统一。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认为,诉讼法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其内容往往与宪法规范、基本司法体制(如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联系紧密。因此,对诉讼法的修改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在相关法律和制度没有理顺之前,匆忙推进诉讼法的修改,很容易出现更大的冲突和混乱。“列入日程很重要,但具体操作还需稳步走。”

  潘剑锋教授则希望立法机关改变过去那种最后阶段自行修订的行为模式,提前介入学界的研究讨论,在相互交流中切磋琢磨。王利明教授虽然在本次人大上提出了议案,但他依然强调修改应该慎重,并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套和协调。

  几个焦点

  证据、调解、审级,是民诉法修改的几个焦点。

  目前民诉法中证据部分共12个条文早就不敷应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成为实务中的最主要依据。

  对于此次修改后证据部分的具体安排,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部分合并,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二是主张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放到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第三种观点则坚持对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进行大幅度增补,这种观点现在占上风。

  范愉教授认为,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差距很大,不宜在一部法律中统一规定。同时,有些证据制度本身就是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和诉讼法分立在体系上可能会出现断裂。而民法典作为一个实体法,证据规则中某些涉及实体权利的条文应该纳入其中,但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质证和认证程序等程序性规定还是应该纳入民事诉讼法当中。

  调解制度也是争论较多的部分。有人提出应将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分离,特别强调法院应当退出调解,确立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避免因“调审合一”导致法院和法官中立性的下降,进而危害当事人利益和审判的权威。更多人提出应以“和解”取代“调解”。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推出,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改造初步完成。此后,法院调解的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很多学者对法院重新重视调解表示出了忧虑,担心又退回到“重调轻判”的老路上。但范愉教授认为:“法院调解本身蕴含许多可以被积极利用的功能和价值,不能因为更为多元化的选择而因噎废食。”

  关于审级制度的争论最激烈。王利明教授在他提交的议案中明确提出,要在现行的两审终审加审判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审级,施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没有次数限制,而且发起途径也过多过杂,“几乎没有真正的终审”,这样的制度设计给对审判过程进行不当干预留下了的余地,影响了判决的既判力和法院的权威。他认为,审级的提高有利于打破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但这个提高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三审终审的案件只限于重大、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而过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然适用老办法”。潘剑锋教授也赞同有限的三级终审制度。

  但也有学者认为,现在的司法问题不是靠增加一个审级就可以解决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应付大量涌来的三审民事案件。他们提出修改现有的再审制度:取消法院主动提起的再审,当事人是提出再审的主体,检察院可以应当事人请求而要求法院进行再审。

  执行问题、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问题、管辖权问题等,也都是争论已久的话题。问题确实很多,但要通过一次修改顺利解决所有问题也许是不现实的,正如潘剑锋教授所说,还得“避免在修改中出现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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