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副院长:设分院 最高法应收回死刑核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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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 16:1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特约记者 熊伟 北京报道 “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而且更重要的是涉及各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宏观方面的改革。因此,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机构,应该强调‘体制’两个字,抓住各司法机关自身无法改革的内容推进体制性的改革,而具体制度性的司法改革可以由各司法机关自身进行内部的改革。”
刚刚在湖北代表团作了“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发言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对记者说。 法院改革的三个重点 曾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的吕忠梅,长期致力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实践,是一位学者型的法官。 吕忠梅说:“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将死刑核准权全部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为此必须在全国设立若干个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实现党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提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同时分院还可审理跨省级行政区的民事案件,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二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治安法庭,实现劳动教养司法化——明确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条件;缩短劳动教养的时间;改革简易审理程序和一审终身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教。三是建立科学的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体系——改变司法机关的企业化和部门化。” 吕忠梅经过长期调查,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部分死刑案件,对统一死刑的量刑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生命权是最为重要的人权,死刑案件由地方法院复核,不利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保障人权;民事案件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序,这些问题应该下决心从体制上予以解决。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 吕忠梅分析说,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可选择的方案有: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实行死刑复核案件和跨省级行政区的民事案件的巡回审理。二,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死刑复核只进行法律审不进行事实审。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 吕忠梅说,方案一中巡回庭的特点是人员不固定、地点不固定,在死刑案件和跨省级行政区的民事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下不可行。方案二中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死刑复核只采用法律审,这与国际的通常做法冲突,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实践经验也证明,死刑案件的复核必须是对事实和法律的全面复核;二是不能解决民事案件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因此,比较理想的方案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分院。 吕忠梅经过长期调查,反复论证,提出:在全国设立四至五个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管理,每个分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民事审判庭办理跨省级行政区的民事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分院中设立检察官办公室,行使法律监督权。 吕忠梅十分认真地对记者说:“这样的设计在克服以上方案一、方案二缺陷的基础上,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死刑复核案件的统一性;有利于贯彻中央的‘严打’方针;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设立治安法庭和专门法院 关于设立治安法庭的问题,吕忠梅阐述道:“劳动教养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监督手段,这与没有严格的司法程序有一定的关系。劳动教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甚至比轻刑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需要司法程序的介入才符合法治社会的程序公正原则。” 对此,吕忠梅郑重提出:“劳动教养司法程序化,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申请劳动教养决定,通过法院公开审判作出是否实行劳动教养,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强制管教。” 关于建立科学的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体系问题,吕忠梅的改革思路是:现行的铁路、林业、农垦等法院和检察院,改为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在大、中城市设立少年法院,专门法院和检察院经费由国家和省级两级财政负担,法官和检察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任命。 据悉,吕忠梅已将此建议作为议案递交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