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副院长:建议设立“法官提名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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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 16:1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王颖 北京报道 汪利民是中国第一位直接由职业律师出任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的“律师法官”。在出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之前,他在律师行业工作了近18年。 作为司法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汪利民最关心的是司法公正。他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先改革预算体制 《21世纪》:您认为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汪利民:事实上,地方司法机关自身在司法改革中能够发挥的作用非常小。司法体制改革是权力体系的重新构建,一定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地方司法机关目前只能是根据现在的框架体系,尽量做得好一些,但是没有办法主动进行体制改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是由地方财政负担,而地方法院院长的人事任免权属于同级地方人大,副院长、审判长则是院长提名的。 《21世纪》:地方政府作为法院的“钱袋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汪利民:首先要改的应该是预算体制。虽然任何国家的司法机关的经费都是由政府出,但并非由政府决定出不出,或者出多少,而是应该经过这样一个程序:地方司法机关直接向地方人大提出需要多少司法经费,行政机关对经费的数额和用途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人大有权选择是否采纳行政机关的意见,然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作出批准的决定,行政机关即使有异议也必须如实发放资金。 关于地方保护问题的解决,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分院,专门审理跨地区案件,是否可行还有待探讨。 “法官提名委员会” 《21世纪》:一些地方法官反映地方人大行使个案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到法院的独立判案,人大对于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人事任免权也使得法院行使司法权受制。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汪利民: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监督要依法进行,不能干预案件的实体审判和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 而在人事任免方面,我认为还是应当作出一些改革。目前法官的任命程序行政色彩浓厚,法院也如同行政机关一般成为“首长负责制”,而只有人大并非首长负责制,因此建议在地方人大设立“法官提名委员会”,组织一些专业人士对法官进行考核、提名、任免。 依照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必须是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是大学本科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并有一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现在还要通过司法考试。而法院院长则应该在符合法官条件的基础上选举。 全社会的公正心态 《21世纪》:那么法院有了前述两个前提,是否就可以基本实现司法公正了? 汪利民:远远不够。司法公正除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更需要全社会培养起良好的公正心态。 作为司法过程中连接当事人和法官的一环,律师首先需要具有公正的心态。我们现在的司法体制还不够完善,有许多缝隙可钻。如果律师把心思放在打“关系”上,就成了扩大这些缝隙的力量。 不仅律师,整个社会中介机构都应该强化公正意识。法官不可能事事都是专家,有时必须依靠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比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等。如果这些机构的鉴定结果不公正势必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尽管这个不公正不是司法机关造成的。 现在我们也打算改革,以后把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都收集进一个数据库,如果当事人需要,就由法院负责司法鉴定的办公室随机抽取一家鉴定机构,而不是由该案的主审法官指定。 法院的公正形象要靠公正判案和贯彻法治树立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