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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重修 能否消解中国企业专利之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 13:4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明霞 北京报道

  始自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修订工作,一直备受各方关注。记者从人大财经委获悉,今年2月份经全国人大第二次审议后的修订稿在修改之后,将于下月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第三次审议,届时有望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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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记者看到的一次审议之后的修订稿,新法最显著之处在于加入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第五章《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地方与此相配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其中有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力的规定。

  外贸产权缺乏保护

  对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的《对外贸易法》的重新修订,早在入世之前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原国家外经贸部在2001年将修改外贸法列入立法规划,并成立了修改工作小组。2003年年底,修订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此时原国家外经贸部已经改为国家商务部。

  与共8章44条的现行外贸法相比,商务部修订后经国务院法制办通过、提交到全国人大的草案,共11章76条。其中新增35条,修改29条,删去2条。

  商务部在此稿修订的说明中称,修改现行外贸法的三个主要目的是:履行入世承诺;充分利用WTO规则,适当增加有关保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内容;同时,要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增加针对不平等、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反制措施,以应对加入世贸后的新形势。

  曾被邀请为修订稿提过意见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顺德认为,“从修订稿中能看出,商务部此次对《外贸法》修改的目的,履行入世承诺还在其次,更重要的还是出于对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现实问题的考虑。”李顺德表示,由于DVD、思科诉华为等等中国企业在外贸中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的例子越来越多,以国内法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已经显得非常紧迫。

  2002年的DVD事件至今令人记忆犹新。当时,6家国外企业组成的DVD 6C联盟向中国几十家DVD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这好像是点醒了许多外商企业和行业联盟,之后思科诉华为案、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让我国众多企业和行业蒙受重大损失。

  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科技和机电产品的出口,已经占到外贸出口总数的50%以上,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去年,美国借337条款的起诉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一共18例,其中中国就占到7例。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历年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也显示,2000年-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持续走高,远远高于外方支付给我国的费用。在2002年的收支表中,这项费用的逆差达到接近30亿美元。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但在DVD等等一些案件中,我们认为发达国家也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嫌疑。”李顺德说。

  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即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功德、公众健康等原则,同时也有条文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

  李顺德说:“商务部在此次修订稿中,更多地运用了TRIPS中的这个原则。新增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章,其实侧重点在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行为。”

  而在之前的《对外贸易法》中,虽然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但“比较少、比较分散、也比较原则,而且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权利,而不是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力。因此,李顺德认为这是此次《外贸法》修订最大的意义所在,“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已经不只是技术的创新,而是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武器之一。我们必须正视我们的劣势地位,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在国内法中尽可能保护自己。”

  谁主贸易产权保护?

  据一位参与草案修改意见的人士透露,修订工作中的这部分内容,曾经遭到来自国家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的强烈反对,理由是“他们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是整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部分,由国家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行使职能,这些内容放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更合适,在《对外贸易法》中占据这么重的分量,能起多大作用?”

  而商务部官员解释说,当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劣势已经非常严峻,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完成还不能预期,这种情况不仅会造成国内企业、行业的灾难,也会造成国家贸易利益的重大损失。

  “双方的分歧比较大,去年曾经差点全部去掉这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这位人士透露,“后来虽然保留下来了,但反复修改后还是原则性比较强,一些技术性的漏洞需要以后再补充。所以不能期待它的出台能直接减少中外企业间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

  “其实外商是更欢迎商务部去年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那个版本的,放开的口子比较大,取消了很多对于外商的投资限制,”魏军透露,“而现在这部分旨在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的内容,大概会给外商在华投资时制造些心理障碍。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会对目前中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纠纷有太多作用的。”

  商务部官员也在对于修订草案的说明书中称,“美国法典第19卷中直接涉及对外贸易的条款有1223条;欧盟涉及此类的条例指令也达上百条,日本的外贸法有143条,加拿大外贸法有392条。与这些贸易大国相比,我们此次的修改内容仍然比较原则,条款也比较少。”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津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一整套复杂的工程,对外贸易中的只是一部分,执法严格、专业人才缺失、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都是我们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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