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月底前需获《资格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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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 13:45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刘洪恩 实习生林志芳 通讯员何红梅)以各种面目出现的检验鉴定机构日子不好过了。记者昨日从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处了解到,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外经贸局刚刚联合颁布的公告称,2004年3月31日前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委托检验鉴定业务。这项措施出台将从法律上封死不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生存空间。
检验鉴定市场将逐步开放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刘胜利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我国政府“入世”承诺,我国将逐步开放检验鉴定市场,2003年12月11日以后可以允许外资在中外合资检验鉴定机构中控股;2005年12月11日以后可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就是为应对入世后的这一形势而出台的。 据了解,深圳目前用“技术服务公司”、“检验咨询公司”和“检品公司”等名称注册和开展业务的企业大约有370多家,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公司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据统计,在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和通过资格认定的只有23家,深圳具备相关资格的公司更少。这其中既有资质水平良好的检验鉴定机构,也不排除不具检验水平的检验鉴定。有很多机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它们有的是以技术服务公司、检验咨询公司、检品公司等名义办理工商登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有的是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以合作、委托等方式将检验鉴定证书交由未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人员使用或借用其名义开展检验鉴定活动。由于鱼龙混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到了非大力整顿不可的重要关头。 开展业务要经许可门槛 刘胜利说,针对深圳的情况,深圳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措施,要求深圳地区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国内外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机构一律不得在深圳地区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刘胜利强调,在深圳地区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签发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凭《资格证书》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在深圳地区设立外商投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分别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和商务部批准,凭许可和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从业人员要经资质考试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处副处长刘光明在谈到具体业务时告诉记者,2003年9月4日前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检验鉴定机构,从即日起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申请重新核发《资格证书》。2004年3月31日前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刘光明说,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和国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从即日起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此外,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检验鉴定机构从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拟参加考试的人员请关注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网站(http://www.szciq.gov.cn/)通知,在2004年4月30日前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