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三农”的又一个春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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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 10:27 南方周末 | |||||||||
盛大林 温家宝总理在本次人大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今年,农业税率降低可使农民减轻负担70亿元,中央财政将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直接补贴种粮农民。除中央政府对“三农”的投入增加20%以上外,各级政府都要增加
从年初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到前不久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再到温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三农”问题一再被强调为“重中之重”,并已作出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直接、更有力的决策。 我国现行农业税沿袭的仍是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一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当时政府为了加快国家工业化步伐,保障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实行过度提取农业剩余,为工业积累资本的政策。农业剩余提取途径有两条:一是“明税”,即农业税。二是“暗税”,即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收入。在经济体制改革前的1950~1978年的29年中,政府通过农村征收制度取得“明税”978亿元,“暗税”5100亿元。在经济体制改革后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暗税”从农民那里取得了大约15000亿元收入,同期“明税”总额为1755亿元。由于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有起征点等原因,农民的平均税负比城镇居民人均税负高出三倍还多。 过度的提取,导致了泾渭分明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20多年来,我国年均经济增长维持在8%左右,而农民收入的增长只在3%至4%之间。这使城乡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率由20年前的1.8∶1提高到目前的3.1∶1,如果把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城乡收入差距实际比率可能高达6∶1。 城乡差距的过大,不仅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而且进一步降低了农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同时也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施,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意味到了这个问题,提出了对农民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战略,全国各地也已经开始着手多方面减轻农民负担。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山东、河南等粮食主产省都拿出了超过40%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种粮农民,安徽则全面取消了农业附加税;北京、杭州、延安等地方政府近日不约而同地宣布:免征本市农民的农业税。 农业税是农民负担中最大的一块。而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惟一专门面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总税率虽然高达8.4%,但农业税收入仅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4%。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财政已经具备了反哺农业的能力——该是向农民“还债”的时候了! 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附加税,直至逐步全部取消农业税,此外,还要不断增加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分析结果显示,如果把所有农户的所有税费全部减免,他们的人均收入将增加5.4%,也就是说他们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将会缩小13个百分点。来自农业部的消息说,由于受减免税收的拉动,2004年中国基本遏制粮食种植面积连年下滑的势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有望比上一年增加160万公顷。这不禁让人想起20多年前刚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农村的欣欣向荣的景象。如果说,“分田到户”是中国农村的第一个春天的话,那么完全可以预言,随着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推进和深化,中国的农村必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