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两次金融“大爆炸”(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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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 20:12 《数字财富》 | |||||||||
——布莱尔政府与第二次金融大爆炸 政府推动的以统一金融监管为特征的金融整合 在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发达的金融业给英国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使英国经济保持了它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英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复杂,有9家审批与监管机构
这些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情况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银行开始经营证券、保险,住房基金等扩大业务,变成了投资银行;而保险公司也发展理财业,与银行竞争传统生意。传统的监管框架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到了1970年代后期,英国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开始“混业经营”。1980年代,外国金融机构开始大举进军英国金融市场,英国的金融企业也走出国门,向海外开拓业务,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对金融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和功能扩展方面已形成障碍。但是,修改金融监管框架涉及到多方利益,传统的习惯也很难改变,因此英国即便经历了第一次“大爆炸”,但金融监管的改革一直没有太大进展。 直到1980年代后期与1990年代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参见资料),才促使政府采取重大改革措施。 1997年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府上台后履行其执政承诺: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制订通货膨胀目标以防范金融业日益增加的系统风险,确保金融业对经济的良性作用。 这次改革的主要措施是: ——将确定基础利率和实现通胀目标的责任从政府转到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被赋予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 ——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权力移交给金管局,形成不按机构监管而按功能监管的格局。 这次改革有三重意图: 一是让金融监管机构更加独立,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 二是让中央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控制通货膨胀,金融监管只负责金融市场稳定,互相不干扰,责任明确; 三是统一金融活动的标准,按风险分类,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住房基金还是证券公司,同类活动服从同类的法律与监督。 以2000年英国新的金融法—《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出台为标志,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取得重大突破。2001年11月,新金融法的细则出台。从12月1日起,新的金融法及其细则全面落实,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参见P66,图2: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 - 资料:第二次大爆炸导因 ●两次事件: 1988年:英国的国际贸易与信贷银行几乎破产。 1995年:英国的老字号巴林银行因新加坡分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发生重大投资损失而陷入破产边缘,后被荷兰银行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 ●由央行监管银行的金融活动有一些固有的弊病:英格兰银行的主要责任在于货币政策的稳定,客观上存在着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就更为突出。 ●银行业务拓宽后,使得银行间竞争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