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管制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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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 19:51 《数字财富》 | |||||||||
当我们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观察金融产品和产品创新的时候,我们发现,金融产品本身只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的格式化匹配,与此对应,产品创新意味着一些权利主体获得了新的权益,或者需要履行新的义务。在监管人看来,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动是重要的,因为这种变动经常带来新的麻烦,它们要么增加新的风险源,要么直接导致风险的积累。 比如,我们把企业年金看作是一个创新产品,因为,年金的本质是提高了企业内部
放松管制的本质是,监管人对市场机制具有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以后,自觉地依靠这种机制,通过触发一个事件,或者在关键环节上加入自己的意向,改变市场主体今后的行为选择。放松管制要有两个条件:1.监管人了解市场机制,尤其是了解市场传导机制;2.监管人充分认识到自己并没有比市场机制更聪明。 放松管制几乎和垄断利润的消失是同一个含义,行政干预无孔不入的时候,管制是一个创造寻租租金、创造垄断利润的工具,放松管制意味着这些寻租租金和垄断利润的消失。比如,放松管制以后,证券公司拥有的各种牌照,其含金量会明显的下降,券商利润对核心技术的依赖性会显著地增加,这是机会,也是挑战。又比如,债券市场利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程度提高以后,为债券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需要很强的设计技术,深刻领会债券的利率期限结构,创造出适合发行人特征的债券品种,并制订出相应的发行方式。证券市场上融资渠道的逐步拓宽,使得证券市场主体对股权权益人的依赖程度显著降低,但也使得市场主体股权变化更加频繁,需要监管人尽早消除法规中与身份有关的过时规定。- (杨如彦/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