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人大代表提案 放开民企融资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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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 17:4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融资困难是民营经济发展中一直以来面临的问题。如何在市场运行中形成良善、有效的规则,破解草根金融目前的混沌状态,在今年两会召开之际,人们开始了更为长远的探解。 本报记者 王颖 北京报道 “这个条款的设置,可操作性不高,更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孙洁等人大代表在提案中认为,这个罪名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中,国家当然地垄断金融活动,并负有对金融秩序进行全面管制的职责。依照建国以来我国的金融管制的状况,只有国有银行(四大行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及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社)可以实施吸储行为,任何民间的吸储行为,均被视为非法。 “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中有关金融及金融管理犯罪的规定,自然体现了对国家垄断金融活动及金融管理现状的高度维护。”提案中如是写道。 需求多元而金融体系单一 “现实情况和WTO中的相关规定表明,刑法第176条,包括国务院(98)247号令,已经与现实有所冲突。”向人大代表提供了多份议案材料的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的贾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WTO规则,我国的金融业在逐步开放,这意味着传统的金融业国家垄断将被打破。同时,国民待遇原则也要求政策与法律公平地对待国内和国际投资者;银行(指商业银行)也是企业,货币资本虽有特殊性,但仍然和人力资本、自然资源一样是一种资源,银行并不天然地具有获得货币资本的优先性。 “世界各国的企业和银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银行在像企业一样混业经营、多元化经营;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获得货币资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直接得到货币资本,进行类似银行的资本运营。”孙洁认为,政府在其中所要做的应该更多的是规范、引导,而不是扼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滥用将会给整个民营企业甚至部分国有企业带来灾难。 “实际上,浙东地区广泛存在着‘地下钱庄’的现象,如果对这些现象完全打击,则它们都可以上升到刑事违法层面。”贾平告诉记者,目前还有十多个试点性质的准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运行得非常良好,它们的低呆坏账率是国有银行无法比拟的,它们的存在代表着中国建立一个多层次化的金融体系的要求。 国有银行困境 “现在国有银行不愿贷款给民企,主要是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甘肃代表团一位人大代表、甘肃省工商银行行长赵鹏认为,除了信用问题,银行的人事管理机制也使得没有人愿意做分析研究工作,来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衡量银行自身可能承担的风险。“贷给国企,怎么样都有国家兜底,民企就不行了,所以即使民企经营状况、发展态势都很好,银行也不敢轻易借贷。” “解决信用体系的问题,治标之法是设立担保机构。”孙洁告诉记者,但最终解决的办法,还是要靠健康的市场自身调节。要应对目前对金融资源多元化的需求,首先应该通过政策甚至法律解决农村金融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使农村融资合法化,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手段、工具、机构,并重新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民间金融机构。 “目前国有银行空有企业经营理念,却没有完善的经营机制。”孙洁叹气说,即使国有银行上市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产权问题带来的权责不明和其他股东没有话语权的现状。这样的企业环境中,无法建立个人责任机制,不能使员工对风险认真审查。 “产权并不是最根本的问题。”北京大学经济中心陈平教授则认为,如果能建立可操作的商业模式,并且能够通过这种模式选优汰劣,产权就不是最主要的因素。 三种方式修改条款 “即使目前的金融政策还不可能一下放开,这条法律也应该修改,或者进一步做出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孙洁向记者解释道,对于这一条法律的支持,就是国务院(98)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规定,而国务院令的法律效力不够。不出台权威的法律解释和界定,必然会给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机关扩大执法范围和随意执法带来漏洞,同时,由于执法人员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也可能给不同地区的执法标准造成差异。 “至少应该在这一条款中附加一些其他要件。”孙洁补充说,比如企业是否有主营业务,是否以单纯牟利为目的,利率如何,是否解决就业问题等,综合考虑,严格界定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特定与不特定的概念也有待界定。”贾平认为,不应以公众作为划分概念的标准,民法中对于一般与特定有概念,但一般与特定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没有那么绝对。 孙洁等代表在提案中建议,对《刑法》第176条的修改,可以在三种方式中选择:第一种,直接修改。即缩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范围,设立更为清晰的客观要件,规定更为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第二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对176条的司法解释;第三种,废除相关行政法规,建议同时废除国务院(98)247号令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