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21世纪经济报道-人本中国 > 正文
 
资本热望:证券法草案出台 人大一审四月分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 15:2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鸿雁

  北京报道

  一份2004年2月版的最新《证券法》修订草案出现在两会前夕。

黄页微成本营销方式 不见不散约会新主张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修法之切

  对于1999年才正式实施的《证券法》提出修改意见似乎“由来已久”。

  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对当时正在起草的《证券法》影响深刻,防范风险成为《证券法》主导性立法思想。当初对中国证券市场过分审慎的态度在现行《证券法》中体现如此充分,以至于到今天,作为在全国经济立法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部法律,仅实施四年就面临必须修改的命运。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人王连洲谈起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时讲到:“《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一部基本法,留有不少遗憾,存在不少问题。”

  同样的看法来自《证券法》(修订)领导小组组长,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他认为,现行《证券法》实施以来,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也面临不少新问题。这都需要我们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现行《证券法》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据悉,《证券法》修改工作是去年7月中旬正式启动的。全国人大财经委为此专门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的顾问小组。同时,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定于去年12月对《证券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但由于各方对修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最新的修正案有望在两会结束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按照程序,一审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律委两道审议关口。

  最新《证券法》修改草案

  最新的草案对于业界普遍关心的分业监管、上市公司融资、券商监管、银行资金入市等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说法。

  首先,对业界普遍意见较大的关于《证券法》适用范围,修改草案与现行《证券法》第二条相比,增加了金融衍生品种和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总则修改最大的地方在于,将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中的“分业经营”四个字删掉。

  对于《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修改较大的是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草案对此有了更为宽泛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向原股东配售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发行。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在三年内不得发行新股。”

  有关证券交易,最受关注的莫过于现货交易的问题,现行的《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在该修正草案中被删去。业界认为,草案如此修改,将预示着期货交易,特别是有利于股指期货的发展,也就是“做空机制”的建立。

  草案将有关证券上市申请“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统一修改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而对于业界最为关注的有关证券公司的规定,修改草案改动最大的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修改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承销与保荐;(三)证券自营;(四)资产管理;(五)财务顾问和证券投资咨询;(六)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并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

  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则修改为:“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控股股东财务稳健,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的任职资格条件,主要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四)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可从事上条规定的(一)、(五)项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上条规定的全部业务。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高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控制经营风险,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品行良好,取得任职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者证券、期货业务的工作经历。”

  对于市场争议最大的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该草案修改为:“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另外,有鉴于目前多起证券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被接管的现实案例,修改草案还补充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失控或者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证券公司可以暂停证券业务许可或指定托管,或接管。证券公司被暂停证券业务许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作出强制转移客户的决定。被托管或者接管的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托管或者接管而变化。

  除上述重大修改外,草案基本延续了现行《证券法》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精神,并细化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强。

  修改原则

  由于《证券法》的修改关系重大,对于业界普遍希望尽快推出修正案的想法,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认为:“要考虑当前的认识水平和实际情况。对于急需修改的重大问题,如果各方已经达成共识,要力争变成第一步的成果。”他还不止一次提到,《证券法》修订“不可能一步到位”。

  他说:“到目前为止,对《证券法》具体如何修改,思路尚未完全明确。现阶段主要是广泛征求法律部门、监管部门、证券业界以及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意见将不设条条框框,让大家畅所欲言。在各方面意见汇总后,我们将会研究,哪些修改意见现在就可以着手进行,哪些修改意见还要等待条件进一步成熟。”

  对于《证券法》修改的原则,周正庆强调此次证券法修改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健康发展。修改后的证券法既要有利于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证券法》的修改是否就能解决所有证券市场难题的问题上,王连洲提醒大家说:“当前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客观地讲,与《证券法》的规定有遗漏或者说不妥当,不一定能扯上多大的直接关系。相反,证券市场的股权割裂、幕后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欺诈、侵害投资人利益等行为正是《证券法》本身所严禁的。如果要反省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反省的重点应当是股权结构的割裂设置、政策干预的不确定、投资者利益诉求的忽视、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等问题。证券市场当前的主要问题不是修改《证券法》所能全部解决的。完善的法律诚然重要,但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现实社会中更有急切的意义。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