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征收社保费1691.74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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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 13: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3日电 (记者 陈二厚)记者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2003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征收社会保险费1691.74亿元,同比增收364.87亿元,增长27.39%。 在高速增长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296.45亿元,同比增收238.47亿元,增长22.54%;失业保险费收入100.31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273.20
亿元;工伤保险费收入14.25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7.51亿元。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社会保险费收入规模扩大主要有五方面因素:一是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强化征收管理,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和肯定。二是各地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征缴程序,提高征缴率,积极推行征收扩面和清理欠费工作,做到了应收尽收。三是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财政、劳动、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利用信息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四是广泛开展了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宣传,提高了缴费单位依法缴费和积极补缴欠费的意识;五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科学、便捷的征收方式,使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信息化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宁波、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由税务机关征收各项或单项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