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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新法规凸显亲民路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 07:44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从今日开始,十项与百姓生活、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其中有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注弱势人群的《最低工资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等。

  对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这些新法规的实施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亲民路线,从法律上保障老百姓的权益和应有福利,表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如,在当前私人老板克扣拖欠工资严重的情况下,不少劳动者辛苦劳作还养不活自己。有了《最低工资规定》就可以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的工作福利。与经济生活相关的几个法规则都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表现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总之,不断出台并实施的法律法规体现出中国政府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很重视社会的良性发展。

  -《最低工资规定》确保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于今日起正式施行。其适用范围不仅仅是企业,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新规定指出: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赔偿金最低为所欠工资1倍,最高可达5倍;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专家观点:这部新施行的行政法规确保了劳动者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是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著名劳动保障问题专家、律师左祥琦指出执行中也要注意一个问题:新规定明确,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还没有针对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如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餐饮行业的服务员等)的相关规定,就可能造成一些执法部门执法力度的不统一、不合理,都会影响一些行业的发展和从业者个人利益的保障。

  -文/本报记者奚宇鸣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停水停电等强制拆迁将不合法

  拆迁单位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今日开始实行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规定的。该《规程》明确规定,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专家观点:据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介绍,由于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今年,建设部将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并将拆迁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从今年开始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等五项制度。

  -文/本报记者徐曼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开始实行。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这个新办法还要求廉租住房应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而且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专家观点:建设部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新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这个新廉租住房政策,从3月1日起,北京市廉租房政策也将有新调整:一个是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二是对因家庭收入提高,退出廉租住房的家庭,将原规定“在6个月内停发补贴”调整为“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停发租金补贴”。

  -文/本报记者徐曼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我国将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近期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专家观点:北京市地质研究所总工程师韦京莲认为,地质灾害发生后,如何进行治理可能是最难的。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但是,企业拿不出这笔钱怎么办?对于责任人的惩罚方面,条例没有具体到什么程度罚多少钱、判几年刑等,因此执行起来可能比较难。

  -文/本报记者邓兴军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院对房屋查封不得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

  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今日正式实施。《通知》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的主体行为。比如: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三类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也可以进行预查封。该《通知》的出台将对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顺畅执行,规范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案件的工作秩序,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专家观点:北京某法院一位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表示,法院执行房地产案件,涉及的国家政策较多,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及时协助。现实中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有些部门的不配合给执行工作设置了一些障碍。三家共同出台这一《通知》明确规范了各部门的职责义务,以促进房地产执行得以顺利进行,但《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如果不按要求办会承担什么责任。

  -文/本报记者程婕

  -《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银行卡受理商户将少交手续费

  旨在减少商户负担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于今日起实施。据悉,按照原来的规定,银行卡受理商户所承担的结算手续费标准一般为2%或1%。这笔不小的费用让不少商家难以承受。根据新《办法》,三类费用标准0.4%、0.8%和1.6%比以前要低。

  专家观点: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措施将促进收单机构灵活开展业务,并有望在其业务成本范围之内促进商户手续费率下调,进而提高签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

  -文/本报记者王旭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百姓外汇投资渠道有望拓宽

  银监会公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衍生产品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金融工具,此举对广大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可以拓宽居民外汇投资渠道。普通投资者将面对比储蓄、实盘外汇买卖和投资B股更多的外汇投资渠道,以后不仅有汇率类、利率类的金融产品,还会出现指数类的产品。

  专家观点:社科院金融专家易宪容指出,衍生产品交易面临两大问题考验,一是银行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国内银行普遍缺乏;二是对于国内银行来说,人才稀缺是另一个重要问题。

  -文/本报记者王旭

  -《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再设“天罗地网”反洗钱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正式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活动,编织起一个反洗钱和打击遏制非法资金流动的“天罗地网”。该《通知》中要求,“非居民个人”[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要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等多个资料办理。

  专家观点: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说,在去年下半年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中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贸易及资本项下资金以个人名义流入境内,用于股权收购、证券及房地产投资。该《通知》实际是外管理念的一个变化,即从着重监管资金流出,到全面监管资金流入和流出。

  -文/本报记者王旭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面临三年大限

  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从今日起实施,该《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设定了三年大限。《办法》中规定,银监会规定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达标的最后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每100块钱的资产中,必须有8块钱是银行自己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是,银监会有权根据银行的经营状况,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

  专家观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告诉记者,2003年底,包括政策性银行在内,我国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6.3%左右。各商业银行要在三年不到的时间内,资本充足率达到8%这条生命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接下来各银行可能会开展一系列补充资本金的行动,比如增资扩股、上市、发行次级债券等等。

  -文/本报记者王旭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内保险业监管法规正与国际接轨

  中国保监会颁布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于今日起施行。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办法》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专家观点:首都经贸大学金融系齐瑞宗教授表示,新《办法》表现了保险监管部门自我约束方面的提高,以及对待外国保险机构更加开放与和善的态度。这次新《办法》中的各项新规定,体现了国内保险业监管法规正在与国际接轨。同时,联系到目前一系列的监管动作,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保险经营主体的监管正在朝着注重对经营风险和违规行为的监管,而不再过多干预其经营行为的方面转变。

  -文/本报记者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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