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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今日正式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 07:2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3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的情况成为历史,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将更加有效。

  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办法》借鉴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办法》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五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和投资人了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情况,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办法》分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附则五章,共五十五条,还有五个附件。

  《办法》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为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之下,监管当局可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目前偏低。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3年末,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由于《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建立在贷款损失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之上,并在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时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部分银行还要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因此《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针对上述状况,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在过渡期内,未达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通过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从内部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敦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工具,从外部渠道补充资本。

  《国际金融报》(2004年03月01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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