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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 16:50 据银监会网站

  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保护存款人利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借鉴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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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分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附则五章,共五十五条,还有五个附件,将于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规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必须建立在各项资产损失准备充分计提的基础之上。在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198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交易业务种类和规模逐步扩大,市场风险不断增加,《办法》适时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规定交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还须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同时,《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重估储备、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转换债券均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并取消了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为商业银行多种渠道补充资本开辟了空间,并提供了法规依据。

  《办法》引入国际上成熟的资本监管经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有权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办法》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围绕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披露要求。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过渡期内,未达标的商业银行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自我积累能力,招募合格战略投资人,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银监会将根据各行资本补充计划的落实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背景资料:

  1988年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是十国集团的银行监管组织。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1988年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信用风险计提8%的资本,并要求十国集团国家于1992前实施。该协议已经为100多个国家采用,并写入《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1988年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留存收益,附属资本包括一定比例的普通准备、可转债、长期次级债务、资产重估准备;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又称风险权重,其中,对经合组织国家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债权规定了优惠的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最后,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不断增加,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又发布的《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该补充规定是1988年资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资本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1995年,《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参考了1988年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但在结合中国国情时,在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也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

  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随着发达国家监管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开始全面修改资本协议,已经公布了三个征求意见稿,新资本协议将于2004年中期出台。

  新资本协议在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基础上,还提出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新协议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如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在标准法中,采用西方公认的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废除以往按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在相对复杂的内部评级法中,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银行内部对客户和贷款的评级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计提资本。该法是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摘自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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