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政策遭遇尴尬 女子出嫁领不到征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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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 07:2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涂超华 女子出嫁没得到征地款 2月12日,在记者到达江西贵溪的头一天,周员兰和她的丈夫祖清山又吵了一架。祖清山还扔起了东西,家里惟一值钱的一台彩色电视机差点被砸坏。
周员兰说,他们夫妻两人都是急性子,为征地补偿款的事情已经奔走好几年了,可一直都得不到解决。两人心情不好时吵架是常有的事。 周员兰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家住贵溪市石雄办事处象山村。1986年,28岁的周员兰嫁给了前来贵溪支援建设的首钢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工人祖清山。由于当时“农转非”困难,周员兰的户口一直还挂在父母家里。 1987年,周员兰夫妇有了自己的孩子。村里考虑到她们的实际困难,以及为支援贵溪建设者分忧的想法,专门给周员兰和她的儿子祖峰在村里另立一户,并分给母子俩6分责任田。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土地都是周员兰委托哥哥代管。 1993年,村小组单方面将周员兰母子俩名下的土地收回。此后,周员兰夫妇多次去村里交涉。当时,村党支部书记给俩人写了张要求村小组按照政策给周员兰母子重新分配土地的批条。后来因种种原因,村小组一直没有落实他们的土地。 1995年,周员兰随工伤下岗的祖清山外出打工。1999年,贵溪市某中学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象山村委会象祠村民二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支付了土地补偿款。2003年3月,该村小组制订出补偿款分配方案,按每人6000元发放,却没有周员兰的份儿。理由是,村规民约认为,周员兰是早已出嫁的女子,不再享受该村民小组的待遇。 村委会:征地款发放要讲风俗 多次交涉未果,周员兰母子俩把村小组告上了法庭。2002年7月27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象山村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视为无效。二原告要求被告分配给其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6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2004年2月12日,贵溪市法院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审理这个案子是很公正的。起先,大家都同情周员兰母子,但随着审判的深入,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该案中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补偿款是不能分发的。也就是说,他们母子俩诉讼请求的前提都是不成立的。 周员兰的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他认为,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在经过村民同意后是可以发放的,而且在许多地方已经这样做了。法院即使认定发放安置补助款非法,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也有义务维护法律尊严,责令被告将已发放到村民手中的补偿款收回。因为被告也是当事方。 判决出来后,周员兰夫妇开始了漫长的奔波。近两年来,他们找过许许多多的部门,但都没能解决。 在象山村,记者见到了该村2002年制订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其中规定,“1999年签订征地协议日为分配截止时间,按截止时间之日实有人口为准,以公安机关户口簿为准;凡在截止时间之前嫁进的媳妇参加分配;嫁出的姑娘,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得享受。 象山村村委会主任介绍,该村共有24个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由各个小组开会自行决定的,每个小组的分配方法都可能不同。 他说,原因很复杂。首先,每个小组的土地在发包之初情况就不同。其次是民情民意不相同,每个小组在具体分配补偿款的时候都会考虑到风俗。总体来说,出嫁了的就不再有分配款。 他解释,在当地农村有个风俗,大家都认为,女子出嫁等于找到了依靠,村里就不再管她了。“就拿周员兰来说,40多岁的人了,如果还认定她是村里人,大家那里肯定是说不通的。而且,村里还有很多出嫁女子的户口还留在村里。“如果大家都把出嫁女子的户口迁回来,要不要给她们田、给她们补偿款呢?如果给了,在这里祖祖辈辈生活的村民能答应吗?” 他说,“风俗已经形成了,打破了可能其他的矛盾就激化了。” 牵出农村土地政策根本问题 同样是该村,在另一个村小组,一位名叫江玲(化名)的女村民,一直在为获得征地补偿款奔走。1994年,19岁的江玲与本市另一乡镇的农民相识,并按照习俗订了婚。1996年由于相处不和,两人解除婚约。此后一直在外打工。 2002年因城市建设需要,她们村的土地也被征用了,在发放补偿款时,江玲被告知自己属于村里“离婚的女儿”,不能享有5300元的补偿款。 无奈之下,江玲与村小组对簿公堂。贵溪市法院在2003年5月作出判决,认为江玲是该村村民,理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权利,获得征地补偿款。 村小组不服判决,上诉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7月,该院判决:撤消贵溪市法院的判决,不支持江玲的诉讼请求。援用的法律与周员兰一案相同,即土地补偿款不允许发放。 面对判决结果,江玲感到不解:“当初只是订婚而已,连结婚手续都没办。我的户口一直在村里,不给我土地了,今后我的生活怎么保障?”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有专家指出,当地的村组以风俗民约来定规,与法不符。这些问题实际上反映出集体概念的模糊,农村产权不清晰。这种物权不明晰,平时或多或少表现出来,特别是在有利益分配的时候,矛盾就突出起来。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所研究员杨荣俊认为,从更深层次来看待这个问题,其实是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分配还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目前大部分反映在农村人口流动,但土地使用权在时间、空间相对固定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流动会更加频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谢元态分析,国家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农民在土地上放心大胆地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与此同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又会产生新的矛盾。一个承包期内,一户农民家庭,有可能出现人口的增减,可能出现劳动力富余的家庭耕地不足,耕地充足的家庭劳动力缺乏。 杨荣俊介绍,在此之前,国家曾经对于新增人口有预留土地,但预留土地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困难,操作不便,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少。首先,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如果预留,等于将生产资料闲置起来,浪费了公共资源。其次,在预留地的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操作,一些乡村干部用它来牟利,容易滋生腐败。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江西省主任委员邵鸿教授指出,目前还没有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解决办法。但是国家可以出台有关政策法规,明确农民对耕地的产权。同时,可以明确土地的商品性质,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商品化,便于农民明确土地的产权,让土地真正在市场作用下进行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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