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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纽约分行骗贷案”余波 各方较量仍在继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 09:2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何华峰

  香港报道

  中行纽约分行喜忧

  在连续的两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经历了一喜一忧。而它的对手──涉嫌骗取其数千万美元贷款,并与前中行行长王雪冰关系密切的周强,情绪应是正好相反。而对于世人,通过周强涉嫌金融欺诈一案,则有机会更多地从窗外看到,当年国有银行与生俱来的一些弊端。

  美国东部时间2月13日早上,周强和他的妻子刘萍被逮捕,并在当日稍后,在位于曼哈顿的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堂受审。

  与周强和刘萍一起被捕的还有杨仲琦,前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下称纽约中行)商业信贷部副经理。周强等三人被美国纽约南区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其合谋欺诈纽约中行,骗取贷款超过2500万美元。

  这一案件是纽约中行对周强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延续。2002年9月,纽约中行起诉周强等人骗贷的一审判决揭晓,纽约中行胜诉。此间,纽约中行又向美国司法机关报案,进入刑事程序。和大多数刑事案件一样,先由美国FBI联邦调查局执行前期调查,然后交由检察官调查并起诉。

  纽约南区检察院是美国最顶尖的检察院之一。纽约市前市长朱利安尼,曾担任这一检察院的检察长。

  2002年9月,在中国银行对周强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审胜诉后,周强等人提起了上诉。

  2月17日,在周强被捕的第二个工作日中间隔了双休日和一个“总统日”假,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月18日,该裁决书刊出在其网页上。

  周强和刘萍已经办理保释手续,返回新泽西的家中。在美国的一位知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纽约南区检察官起诉的内容,与中国银行民事起诉的内容基本一样。

  纽约中行的发言人葛奇未能联系上,记者给其的电话留言,截至发稿前,葛奇未能回复。

  记者联系中行北京总部新闻处。该处一位官员表示,对周强一案暂时不作评论,他同时表示新闻处尚未接到总行有关该案的任何新资料。

  Ponzi计划

  2002年初,中国银行被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罚款1000万美元,周强与纽约中行的关联便曝光出来,他的名字随后与纽约中行、王雪冰不断出现在新闻中。

  周强今年43岁,刘萍44岁,现住在新泽西州。据悉,周强原是江苏省五矿进出口公司业务员。上世纪80年代末被派驻美国,从事对美国的进出口业务。但在90年代初离开江苏省五矿进出口公司。因已拿到美国“绿卡”,居留美国。

  检察官指控,周强、刘萍和纽约中行前管理人员杨仲琦合谋从纽约中行骗贷2500美元以上。

  检察官将他们的计划称为“Ponzi Scheme”,中文意思相当于“借新还旧”,即纽约中行只是给予周强和刘萍短期的贷款,周强和刘萍则不断地通过提供虚假的贸易文件,导致纽约中行不断地为本不存在的贸易提供短期贷款。而周强和刘萍则不断地靠借新的贷款来还旧的贷款。这一计划,至少从1991年10月已经开始,直到2002年7月左右。随着Ponzi Scheme的资金链断裂,周强和刘萍的公司未能偿付贷款,他们欠了纽约中行超过2500万美元。

  检察官诉称,这一计划是通过周强和刘萍控制的众多公司来实现的。在起诉书中列举了6家公司:

  1.至少1991至1995年,NonFerrous BM Corporation“Nonferrous BM”,一家新泽西的公司。周强是总裁,刘萍任秘书;

  2.约1995年9月至2002年7月,NBM L.L.C.,是一家新泽西的公司,周强是公司拥有人,而刘萍则代表公司从事业务;

  3.至少1996至约2002年7月,扬美公司Yang Mei Corporation,刘萍是总裁,并时称自己是其一个股东;

  4.约1997至2002年7月,GEG International公司“GEG”,公司的三个管理人员,有三个是刘萍的亲戚,组建公司的是周强;

  5.至少1996至约2002年7月,CHG Enterprises,周强管理这个公司;

  6.至少在1991至1994年,Desirable International Fashions,是一家香港企业,从事服装生产。

  上述6家公司,除最后一家,前五家都从事金属贸易及其它活动。

  检察官诉称,周强和刘萍从纽约中行骗贷的手法,主要是利用信用证和其它方式。信用证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开出,出口商通常是受益人,在单据齐备后,出口商可以凭单据和信用证,要求银行付款,或到银行贴现。

  而周强和刘萍就是通过自己控制的数家公司,进行虚无的贸易活动。以套取银行的资金,而且金额越来越大。

  检察官诉称,至少从1991年10月至大约2002年7月,周强、刘萍和杨仲琦合谋欺骗中国银行,通过让银行向信用证的受益人支付,或为其它虚无的国际贸易交易提供融资。周强和刘萍伪造了虚假的贸易文件,制造他们的公司正从海外进口货物的假象。而后利用虚假文件套取资金,向他们其它的业务提供贷款,并供自己和家庭使用。

  如约在1991年11月8日,为了支持中国银行向Nonferrous BM开出100万美元信用证,刘萍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发了一封信,伪称Nonferrous BM从事服装贸易,从事的交易已超过1000万美元,等等。

  杨仲琦的角色

  根据起诉书,前纽约分行管理人员杨仲琦的角色,是从银行内部配合周强夫妇,他是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负责为周强和刘萍办理业务的客户经理。杨仲琦46岁,住在纽约。

  杨仲琦1992年至2000年2月在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工作,后被开除。

  起诉书称,杨仲琦准备了大量的备忘录,建议提供并提高对周强和刘萍公司的信贷额度。在其中的一些备忘录中,杨仲琦刻意地谎称信贷额度有抵押物,由一些物业提供第一抵押权担保,实际上,杨仲琦已经此前执行了文件,将中行的地位悄然地从“第一抵押权人”变成“从属抵押权人”。

  1997年7月,杨仲琦在纽约,写了一个“授信额度建议报告”,建议给NBM L.L.C.15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1997年7月31日到期。为支持这一建议,杨仲琦写道,信贷额度有两个物业的第一抵押权作担保。

  但是,1997年5月2日,杨仲琦在纽约,把周强和刘萍的抵押资产,改纽约中行为从属抵押权人。

  在1996年8月,周强和刘萍支付了12万美元给杨仲琦,当时,正是杨办理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周强和刘萍的业务提供信用额度时。

  2月13日,纽约南区检察官指控周强、刘萍和杨仲琦一项合谋、一项银行欺诈罪行。另外,周和刘被控一项贿赂银行职员罪,杨则被控受贿罪。如果罪名成立,周强、刘萍和杨仲琦面临最多5年监禁,另加25万美元罚款,或者是因为合谋造成损失的两倍金额而银行欺诈和行贿的最高刑罚是3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

  一审判决为何撤销

  2月18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的二审裁定,撤销了原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一审判决。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裁定,“我们维持地区法院的事实和证据,但撤销地区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We affirm certain rulings of the District Court,but vacate the judgment and remand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美国的联邦法院分为三级,最低的是区联邦法院(District Court),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即属于这一层;高一层是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共有12个巡回区;最高一层是美国最高法院。美国的案件一般是二审终审,到巡回区上诉法院为止。

  一位获得美国法学博士学位的律师在未看到裁定书之前称,按常理解释,这意味着上诉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事实和证据,但适用法律(Reason)不适当。

  他说,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重新审理,重新组庭,一切重来,另一种是只作书面重审。本案可能会是前一种。至于需要的时间,则不能确定。

  较量在继续

  2001年2月,中国银行对周强等人提起诉讼。2002年7月11日,该案一审判决揭晓。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决,原告纽约中行胜诉。

  陪审团认定被告周强等欺诈,要求其向纽约中行赔偿损失3540万美元,另加9640万美元罚金,共计1.318亿美元。法官最终判定,周强等须赔偿1.064亿美元。

  当时,正逢中银香港在香港上市最紧要关口,时任中国银行行长的刘明康,正带队在伦敦、纽约等全球路演,会见各地投资者。中国银行获诉的消息,对中国银行是个巨大鼓舞,略扫年初被重罚2000万美元的尴尬,而对全球投资者信心也有益处。7月25日,在全球股市不明朗情况下,中银香港成功上市。

  2002年9月,一审判决正式下达后,中国银行曾发布新闻稿大书此事。

  但事后,周强和刘萍等人提起上诉,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查此案,直到今年2月17日结果出来。

  二审的裁决书显示,周强等作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提出诸多异议,二审法院认为其中有两条是合理的,因而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决定。

  其中一点是,周强等认为,其向纽约中行提供虚假文件时,纽约中行的高级管理层实际知道文件是虚假的,所以不能叫欺诈。一审法院则认为,即使纽约中行的官员知道,还是可以构成欺诈。

  裁定书称,在(一审)审判的最后一天,一审法庭对陪审团说,“被告现在提出,银行的人知道问题交易的实质,因而银行不可能是被欺骗的。我告诉你们,即使一个机构的员工允许和参与欺诈,这个机构还是可能被骗,金融机构则可能受骗于内外勾结。”

  但上诉法院不同意一审法庭的观点,得出结论,纽约中行需要证明,被告在取得贷款时,确实误导了纽约中行。

  第二点是,周强等对纽约中行前副总经理黄仰鑫的证词提出异议。黄仰鑫当时作证长达几天,他的证词约有1000页。黄仰鑫就国际贸易金融领域的很多专业问题,如信用证等向陪审团作了解释,一审法庭认可黄仰鑫的证词,因为他在国际贸易金融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验。但周强一方提出异议。

  周强一方还提出证据,指他们从纽约中行取得贷款期间,曾大量与该行官员社交,如其中有22次活动设在开曼群岛。这些官员非常熟悉被告的交易。而这些人被开除,降职,调离,中国银行没有要求上述官员作为证人,而这些人在区法院的权力之外,被告不能找到他们。黄仰鑫是唯一作证的纽约中行官员。但在被告与中国银行打交道期间,黄大部分时间未在纽约中行工作。因此不了解被告与该行官员的不同场合的会面。

  看来,中国银行和周强之间的较量,可能仍要以马拉松的方式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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