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纽约分行骗贷案”余波 各方较量仍在继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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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 09:2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何华峰 香港报道 中行纽约分行喜忧 在连续的两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经历了一喜一忧。而它的对手──涉嫌骗取其数千万美元贷款,并与前中行行长王雪冰关系密切的周强,情绪应是正好相反。而对于世人,通过周强涉嫌金融欺诈一案,则有机会更多地从窗外看到,当年国有银行与生俱来的一些弊端。 美国东部时间2月13日早上,周强和他的妻子刘萍被逮捕,并在当日稍后,在位于曼哈顿的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堂受审。 与周强和刘萍一起被捕的还有杨仲琦,前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下称纽约中行)商业信贷部副经理。周强等三人被美国纽约南区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其合谋欺诈纽约中行,骗取贷款超过2500万美元。 这一案件是纽约中行对周强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延续。2002年9月,纽约中行起诉周强等人骗贷的一审判决揭晓,纽约中行胜诉。此间,纽约中行又向美国司法机关报案,进入刑事程序。和大多数刑事案件一样,先由美国FBI联邦调查局执行前期调查,然后交由检察官调查并起诉。 纽约南区检察院是美国最顶尖的检察院之一。纽约市前市长朱利安尼,曾担任这一检察院的检察长。 2002年9月,在中国银行对周强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审胜诉后,周强等人提起了上诉。 2月17日,在周强被捕的第二个工作日中间隔了双休日和一个“总统日”假,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月18日,该裁决书刊出在其网页上。 周强和刘萍已经办理保释手续,返回新泽西的家中。在美国的一位知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纽约南区检察官起诉的内容,与中国银行民事起诉的内容基本一样。 纽约中行的发言人葛奇未能联系上,记者给其的电话留言,截至发稿前,葛奇未能回复。 记者联系中行北京总部新闻处。该处一位官员表示,对周强一案暂时不作评论,他同时表示新闻处尚未接到总行有关该案的任何新资料。 Ponzi计划 2002年初,中国银行被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罚款1000万美元,周强与纽约中行的关联便曝光出来,他的名字随后与纽约中行、王雪冰不断出现在新闻中。 周强今年43岁,刘萍44岁,现住在新泽西州。据悉,周强原是江苏省五矿进出口公司业务员。上世纪80年代末被派驻美国,从事对美国的进出口业务。但在90年代初离开江苏省五矿进出口公司。因已拿到美国“绿卡”,居留美国。 检察官指控,周强、刘萍和纽约中行前管理人员杨仲琦合谋从纽约中行骗贷2500美元以上。 检察官将他们的计划称为“Ponzi Scheme”,中文意思相当于“借新还旧”,即纽约中行只是给予周强和刘萍短期的贷款,周强和刘萍则不断地通过提供虚假的贸易文件,导致纽约中行不断地为本不存在的贸易提供短期贷款。而周强和刘萍则不断地靠借新的贷款来还旧的贷款。这一计划,至少从1991年10月已经开始,直到2002年7月左右。随着Ponzi Scheme的资金链断裂,周强和刘萍的公司未能偿付贷款,他们欠了纽约中行超过2500万美元。 检察官诉称,这一计划是通过周强和刘萍控制的众多公司来实现的。在起诉书中列举了6家公司: 1.至少1991至1995年,NonFerrous BM Corporation“Nonferrous BM”,一家新泽西的公司。周强是总裁,刘萍任秘书; 2.约1995年9月至2002年7月,NBM L.L.C.,是一家新泽西的公司,周强是公司拥有人,而刘萍则代表公司从事业务; 3.至少1996至约2002年7月,扬美公司Yang Mei Corporation,刘萍是总裁,并时称自己是其一个股东; 4.约1997至2002年7月,GEG International公司“GEG”,公司的三个管理人员,有三个是刘萍的亲戚,组建公司的是周强; 5.至少1996至约2002年7月,CHG Enterprises,周强管理这个公司; 6.至少在1991至1994年,Desirable International Fashions,是一家香港企业,从事服装生产。 上述6家公司,除最后一家,前五家都从事金属贸易及其它活动。 检察官诉称,周强和刘萍从纽约中行骗贷的手法,主要是利用信用证和其它方式。信用证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开出,出口商通常是受益人,在单据齐备后,出口商可以凭单据和信用证,要求银行付款,或到银行贴现。 而周强和刘萍就是通过自己控制的数家公司,进行虚无的贸易活动。以套取银行的资金,而且金额越来越大。 检察官诉称,至少从1991年10月至大约2002年7月,周强、刘萍和杨仲琦合谋欺骗中国银行,通过让银行向信用证的受益人支付,或为其它虚无的国际贸易交易提供融资。周强和刘萍伪造了虚假的贸易文件,制造他们的公司正从海外进口货物的假象。而后利用虚假文件套取资金,向他们其它的业务提供贷款,并供自己和家庭使用。 如约在1991年11月8日,为了支持中国银行向Nonferrous BM开出100万美元信用证,刘萍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发了一封信,伪称Nonferrous BM从事服装贸易,从事的交易已超过1000万美元,等等。 杨仲琦的角色 根据起诉书,前纽约分行管理人员杨仲琦的角色,是从银行内部配合周强夫妇,他是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负责为周强和刘萍办理业务的客户经理。杨仲琦46岁,住在纽约。 杨仲琦1992年至2000年2月在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工作,后被开除。 起诉书称,杨仲琦准备了大量的备忘录,建议提供并提高对周强和刘萍公司的信贷额度。在其中的一些备忘录中,杨仲琦刻意地谎称信贷额度有抵押物,由一些物业提供第一抵押权担保,实际上,杨仲琦已经此前执行了文件,将中行的地位悄然地从“第一抵押权人”变成“从属抵押权人”。 1997年7月,杨仲琦在纽约,写了一个“授信额度建议报告”,建议给NBM L.L.C.15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1997年7月31日到期。为支持这一建议,杨仲琦写道,信贷额度有两个物业的第一抵押权作担保。 但是,1997年5月2日,杨仲琦在纽约,把周强和刘萍的抵押资产,改纽约中行为从属抵押权人。 在1996年8月,周强和刘萍支付了12万美元给杨仲琦,当时,正是杨办理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周强和刘萍的业务提供信用额度时。 2月13日,纽约南区检察官指控周强、刘萍和杨仲琦一项合谋、一项银行欺诈罪行。另外,周和刘被控一项贿赂银行职员罪,杨则被控受贿罪。如果罪名成立,周强、刘萍和杨仲琦面临最多5年监禁,另加25万美元罚款,或者是因为合谋造成损失的两倍金额而银行欺诈和行贿的最高刑罚是3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 一审判决为何撤销 2月18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的二审裁定,撤销了原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一审判决。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裁定,“我们维持地区法院的事实和证据,但撤销地区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We affirm certain rulings of the District Court,but vacate the judgment and remand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美国的联邦法院分为三级,最低的是区联邦法院(District Court),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即属于这一层;高一层是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共有12个巡回区;最高一层是美国最高法院。美国的案件一般是二审终审,到巡回区上诉法院为止。 一位获得美国法学博士学位的律师在未看到裁定书之前称,按常理解释,这意味着上诉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事实和证据,但适用法律(Reason)不适当。 他说,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重新审理,重新组庭,一切重来,另一种是只作书面重审。本案可能会是前一种。至于需要的时间,则不能确定。 较量在继续 2001年2月,中国银行对周强等人提起诉讼。2002年7月11日,该案一审判决揭晓。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决,原告纽约中行胜诉。 陪审团认定被告周强等欺诈,要求其向纽约中行赔偿损失3540万美元,另加9640万美元罚金,共计1.318亿美元。法官最终判定,周强等须赔偿1.064亿美元。 当时,正逢中银香港在香港上市最紧要关口,时任中国银行行长的刘明康,正带队在伦敦、纽约等全球路演,会见各地投资者。中国银行获诉的消息,对中国银行是个巨大鼓舞,略扫年初被重罚2000万美元的尴尬,而对全球投资者信心也有益处。7月25日,在全球股市不明朗情况下,中银香港成功上市。 2002年9月,一审判决正式下达后,中国银行曾发布新闻稿大书此事。 但事后,周强和刘萍等人提起上诉,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查此案,直到今年2月17日结果出来。 二审的裁决书显示,周强等作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提出诸多异议,二审法院认为其中有两条是合理的,因而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决定。 其中一点是,周强等认为,其向纽约中行提供虚假文件时,纽约中行的高级管理层实际知道文件是虚假的,所以不能叫欺诈。一审法院则认为,即使纽约中行的官员知道,还是可以构成欺诈。 裁定书称,在(一审)审判的最后一天,一审法庭对陪审团说,“被告现在提出,银行的人知道问题交易的实质,因而银行不可能是被欺骗的。我告诉你们,即使一个机构的员工允许和参与欺诈,这个机构还是可能被骗,金融机构则可能受骗于内外勾结。” 但上诉法院不同意一审法庭的观点,得出结论,纽约中行需要证明,被告在取得贷款时,确实误导了纽约中行。 第二点是,周强等对纽约中行前副总经理黄仰鑫的证词提出异议。黄仰鑫当时作证长达几天,他的证词约有1000页。黄仰鑫就国际贸易金融领域的很多专业问题,如信用证等向陪审团作了解释,一审法庭认可黄仰鑫的证词,因为他在国际贸易金融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验。但周强一方提出异议。 周强一方还提出证据,指他们从纽约中行取得贷款期间,曾大量与该行官员社交,如其中有22次活动设在开曼群岛。这些官员非常熟悉被告的交易。而这些人被开除,降职,调离,中国银行没有要求上述官员作为证人,而这些人在区法院的权力之外,被告不能找到他们。黄仰鑫是唯一作证的纽约中行官员。但在被告与中国银行打交道期间,黄大部分时间未在纽约中行工作。因此不了解被告与该行官员的不同场合的会面。 看来,中国银行和周强之间的较量,可能仍要以马拉松的方式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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