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思危、吴晓灵:金融混业已是监管现实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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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 09:4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冰 发自北京 2月13日,在以“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保险业的战略选择”为主题的首届“中国保险业创新与发展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分别就金融混业的问题各抒己见。 成思危表示,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但目前还不完全具备实现混业经营的条件,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混业经营。 他建议,在创造条件推进混业经营时,应处理好几个问题。首先是风险防范的问题。在混业经营实行之前,必须认真分析可能面临的战略风险、经营风险或金融风险,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否则是不敢贸然对金融业全面实行混业经营的。其次,加强金融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要健全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把企业的经验管理、科学管理和文化管理结合起来;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要注意充实资本金,同时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 吴晓灵说,金融混业已经不是一个要不要的问题,而是面临着如何监管的现实问题。 吴晓灵用“综合经营”一词替代“混业经营”来阐述金融混业监管的现实意义。她认为,综合经营在中国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如果不研究,将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当前,应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 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有的以金融业为主业,有的以某种实业为主业控股不同的金融企业。吴晓灵认为,由金融机构生成的控股公司风险还不是很大。目前三家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达成协议,这类形式的控股公司以哪一业为主,就主要为谁监管。 但是第二种形式给监管造成很大困难。一些企业综合经营的目的不是普通金融控股公司的利用综合经营优势,进行资本运作,而是利用金融来获得自身集团发展的便利。 由于综合经营客观上存在风险传递问题,而中国目前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依据,没有将这一现象纳入监管范围,这样就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吴晓灵建议,在立法时,应对关联交易进行明确界定,并严格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魏迎宁认为,在探索混业经营的道路上,应注意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允许保险业混业经营,但是当时造成的一些损失,至今未能完全化解。目前保险业存在六家保险集团,对于这六家集团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不经营具体业务的纯粹金融集团或者控股公司。同时应研究在做好主业的前提下,发展其他金融行业,做到优势互补,而不应盲目发展。 相关链接 金融混业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一种是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产权纽带关系而相互代理产品。另一种是法人混业,即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它与中国目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是抵触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第三种是集团混业,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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