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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要开听证会 相关规定5月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 08:05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刘世昕) 将从今年5月起实施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国土部门要召开听证会。

  据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特别规定: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据介绍,实施听证制度,是为了规范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称,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听证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依申请的听证事项,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按照新规定的要求,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组织听证活动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等。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补充说,因为目前征地行为属于公益行为,所以听证的内容只涉及补偿标准,征地的范围不属于听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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