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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填海第一案” 填海57亩不认罚反告海洋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 16:39 新京报

  国家海洋局:必须退还非法占用海域造船公司:海洋局适用法律错误

  因认定山东省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非法占有海域,国家海洋局于去年11月28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但海达公司认为国家海洋局的处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将国家海洋局告上法庭。围绕此案的是是非非,昨日双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庭上唇枪舌剑。

  “填海第一案”

  据山东省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造船)诉称,2000年11月18日,该公司向荣成市海洋与水产局报送了《关于建造2条承重3000吨级坞台使用海域的请示》,2001年3月14日,荣成市计划委员会下达了《关于海达造船有限公司新建船坞项目的批复》。据此,海达造船从2001年3月便开始了填海工程,同年底,基础性填海工程完成。

  2003年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对海达造船下发了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非法占用海域57.02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的规定,责令海达造船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人民币513180元的罚款。

  随后,海达公司将国家海洋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撤销处罚决定。昨日的庭审中,海洋局代理人称,该局过去从未就“填海”做出处罚,此案是其“填海第一案”。

  填海时间之争

  因为海洋局对海达造船的处罚依据为《海域法》,但该法自2002年1月1日生效。海达造船认为其填海行为发生在2001年3月至12月之间,海洋局不能依据后生效的法律对生效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此海洋局称,海达造船的施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因为工程包括基础性填海、滑道坞台水上部分和坞台东侧前沿水下滑道工程海域三部分,2001年完成的只是其中第一部分。去年6月5日,中国海监山东总队对海达造船的填海面积实测为39亩,8月18日中国海监北海总队实测为57.02亩,填海面积在扩大。

  填海是否获准

  国家海洋局称,《海域法》实施前,按相关规定,海达造船的填海应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应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无论何处审批,都应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否则就是违法占用海域。但海达称,荣成市计委对其《批复》就是受政府委托,自己未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原因是当时省市海洋执法部门不停地前来检查并做出处罚,去年4月,山东省海洋渔业执法部门还对其下达了罚款1134万元的处罚决定,要其拆除工程,此情况下无法办理。

  同时海达公司认为,该海域根本无法恢复原状,如果拆除现有设施,不但造成周边海域大面积的污染,公司也会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从此停业。但国家海洋局称,海达公司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擅自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将对国家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海洋局同时表示,自己的处罚没有问题,若对方不履行的话,会强制执行。此案没有当庭做出判决。(记者/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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