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奇涵 魏晞
二月四日,中国首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此时的资本市场正因“国务院九条意见”带动的牛市行情与美好前景欢欣鼓舞,因此这一法规出台也被寄予厚望。但细细分析,金融衍生品正式交易恐怕仍须假以时日。
所谓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但是,目前中国国内还不具备此类产品,更不用说提供产品交易的市场了。以国外发展衍生产品的经验看,从规则确立到正式交易,准备时间往往需要一到三年。换句话说,尽管管理办法出台了,但是国内衍生产品的正式交易还要假以时日。
事实上,漫长的准备时间对一个尚在成熟中的资本市场而言,不仅正常,而且必要。
眼下,金融机构人才紧缺是不争的事实,仅各大总行和部分发达城市分行具有一些从事过国外衍生产品的工作人员。办法要求,衍生产品交易主管人员具备五年以上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业务人员从业资历要求两年以上。按照办法要求,至少有五人以上的人员配置,包括主管、交易员、风险管理和研究分析人员。因此,在金融衍生品得以正式交易前,还须经历金融机构人才储备和培训这一阶段。
与此同时,制度完善也非一日之功。尽管各商业银行目前已参照二00二年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内部控制标准,但对于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还有待细化和完善。
据了解,根据银监会定义,《办法》中所称金融机构并未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主要金融机构,由于中国金融业还是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下,这样的规定也无可非议。但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至少应该给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通过各自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
总之,《办法》出台是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下的必然,随着中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和成熟,金融业将走向混业经营和全业监管。届时,“暂行办法”将会被更完善的“办法”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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