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5日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下简称《安排》)及其附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委托公证人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据法制日报报道,司法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就如何保证《安排》顺利实施,确保委托公证人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提出要求。
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
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通知指出,随着《安排》的落实,由香港发往内地的公证文书会呈现增长的趋势,且涉及经济贸易的多个领域。为了防止出现伪造和欺诈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委托公证人制度在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发展与繁荣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排》及其附件有关委托公证人制度的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杜绝使用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无效的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维护委托公证人制度的严肃性。
报道介绍说,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之间签署的《安排》及其附件,明确规定了要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此举标志着委托公证人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根据《安排》附件5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工业贸易署认为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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