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颁布 > 正文
 
银监会新年1号主席令:力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 13:0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韩瑞芸 杭州报道

  《暂行办法》特别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如不具备七大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和统一运作管理来达成条件。如此一来,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已经相对放低。

  从3月1日起,中国银监会拟订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开始实施。这将是银监会在本年度发布的第一号主席令。

  与此同时,知情人士透露,不仅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筹划有关个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也在力推国债期货等衍生产品。届时,三部委将同时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下,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避免给市场监管造成盲点。”一位金融专家指出。

  两年修成正果

  2003年10月13日,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立即引起业界广泛欢迎。更有业内人士预期,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将就此迎来“花样年华”。

  在我国以往的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的规范与管理信监管层最为头疼。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有关部门就曾多次联合发文,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外汇期货交易活动,还叫停了出现违规操作问题的国债期货交易。

  然而,正当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更何况,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向来就是外资银行的“强项”。因此,“适时”、“适度”地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成为业界专家学者与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2002年,有关部门就开始草拟《暂行办法》。

  近两年时间以来,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暂行办法》最终从市场准入管理、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相关处罚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制订了五章共34条条文。

  记者通过多方采访获知,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对于“衍生产品”的定义更加明确、清晰。在征求意见稿中,只是对“衍生产品交易”做了明确,即是指“交易产品价格由其他一种或多种基础金融资产或指数决定的交易。包括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交易以来及其他具有衍生工具特征的交易”。而《暂行办法》首先对衍生产品进行了规范。所谓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此外,“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暂行办法》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另一类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的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新办法还强调,金融机构特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凭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厚待外资行

  一位金融专家认为,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给了外资银行更多的优惠政策。

  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具备七大条件: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至少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2员,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员;风险模型研究管理人员或风险分析研究人员至少1名,且无不良记录;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等等。

  而新办法则特别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应具备下列两条。其一,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其二,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上述两条,使外资银行申办衍生产品交易的准入门槛已经相对较低。

  对此,某国有商业银行的研究人员表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而对于远期外汇交易、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外资银行早已达到“炉火纯表”的地步。一旦允许外资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之类的中间业务,“他们将很有竞争力”。

  事实上,自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业务以来,就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一些不占用资金但收益却很高的投资银行业务。据有关人士估计,截止到2003年年初,在华外资银行办理的出口结算业务已占国内市场份额的40%以上。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就曾公开表示,如果外资银行能经营与中资银行相同的其他本外币结算业务,在我国今后金融开放的四五年内,外资行的业务量将占到一半左右的份额。在少数中心城市,这项比例则会更高。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指,由于《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国内更多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都能涉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资银行开展业务的空间也将相应变小。

  外资银行界对《暂行办法》的反应谨慎。恒生银行大中华区业务总裁王联章说,他不愿就《暂行办法》地该行内地业务将产生的影响做过多评论。东亚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秘书也以不知晓该办法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监管的开与合

  不过,业界也有人对《暂行办法》的效力表示担忧。

  某国有银行的业务人员说,由于衍生产品的定义广泛,甚至涉及到证券、期货,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下,《暂行办法》能否切实地对衍生产品交易管到底、管到位,是一个难以预计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

  也有知情人士透露,不仅银监会看中了衍生产品这块“香饽饽”,央行也正在筹划有关个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相信不久后便会公诸于世。而证监会期货部也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情有独钟。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主任叶春和就曾在去年9月公开表示,“目前要积极稳妥地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市场对于利率类衍生品的需求尤为强烈。”去年年底,该部门另一位负责人也在一次债券会议上力推国债期货。

  可以想见,三部委同时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的时日将不会太远。

  “这就涉及到部门间如何协调,以及以更低成本协调的问题。在以往,由于部门协调没有到位,以至于监管不及时、不充分,形成市场预期的混乱,或给金融机构的行为产生误导,也为金融机构规避管制的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方式就越来越需要统一的协调指挥。”一业内人士指出。

  无论如何,《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有条件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一线光明。而此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早已“沦落”为传统工具的具有远期交易性质的业务在国内仍属于新鲜事物,并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远期结售汇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

  据了解,所谓“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权;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该业务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避免外汇风险,固定外汇成本的方法。

  199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同年4月1日,央行授权有着外贸背景的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贸易项目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此后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中国银行在该项业务上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直到2002年8月,央行才相继对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放开此项业务。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银监会新闻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