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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 07:3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2004年一号令,正式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并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了衍生产品的定义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经过广泛的讨论与征求意见,办法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做法,对衍生产品采用最原则的定义,即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办法还根据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性质,将该业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套利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第二类是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第二,明确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办法要求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满足一定的条件,以及履行一定的报批程序。

  第三,明确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规定。同时,办法特别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相关链接: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

  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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