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3月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 07:4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新华社记者 毛晓梅 发自北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指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管理。代表机
构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应当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及其当地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的承诺,《办法》对保监会的审批期限作出规定,明确审批期限为20天。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延长10天。《办法》规定,今后不再审批代表机构的展期;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同时,《办法》细化了处罚规定。代表机构违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从事保险业以外经营性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