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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违法放贷被判20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 08:51 新京报

  据新华社汕头1月20日电(张肄文、纪萱)广东汕头市金平区法院18日对汕头市商业银行原天融支行行长巫丹磐、信贷员李庭发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巫丹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庭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巫、李于1996年将客户存入该行账外经营的4笔存款分别以“贴息存款”形式存入其他
金融单位,非法获得“贴息”及利息372.1625万元。李侵占单位财产40.68万元。巫指使李庭发、潘某于1997年至1999年,挪用资金10616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私自挪用资金1085万元借给企业使用,至今仍有173.7万元无法追回。李也挪用资金6889万元进行非法活动。

  巫、李在1996年11月至1999年2月期间,挪用资金6889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在没有任何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4笔,计人民币3126万元。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3笔,计人民币3100万元。两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共造成约100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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