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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力法》今年内出台 电力改革关注监管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 13:27 新京报

  日前,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高世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电力法》今年将出台。

  中国能源专家、中国能源网CEO韩晓平认为,新《电力法》应该是一部电力可持续发展法,必须具备两个试金石:一是允许直供电,二是加上可持续发展。

  《电力法》改革刻不容缓

  1995年底,一部结束中国电力工业无法可依历史的《电力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翌年4月1日起实施。时隔八年,《电力法》的法律基础不断发生,《电力法》以往的法律条款渐渐显露出其漏洞。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后,政企分开、网厂分开初步实现,区域电力市场已经开始试点,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原国家经贸委)已经重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这样,我国电力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电价改革也有了新的突破,而现行《电力法》对有关电力市场、电力交易规则、新的电价形成机制、新型电力管理体制等内容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其进行修订改革迫在眉睫。

  目前,修订工作已完成第一阶段的任务,第二阶段工作正按计划进行。

  高世楫认为,我国的经济改革过程就是逐步打破各个方面的行政垄断,逐步由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其中政府应做大量工作,包括:明确市场主体,改革市场规则,逐步开放以规则为基础的市场准入,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维护市场的能力。但其中最根本的在于,建立完善的法律化的制度安排。他提出,政府应组织力量,尽快修订《电力法》,以法治框架为电力改革的依据,以满足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求。

  兼任《电力法》起草小组负责人的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亦坦言,修订工作面临多项难题。主要是:国家简化行政审批,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工作正在进行,尚未完全到位;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只完成了一小部分,大部分任务还在后头;电力企业尚未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尚未形成,电力市场的有关运行规则、管理办法和条例的建立刚刚起步,电力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电力安全和电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待建立。

  《电力法》改革杜绝换汤不换药

  韩晓平特意向记者指出,《电力法》原来是帮助国电公司来管老百姓的法,是国电公司解体之前听到风声,制定的一个协助电力集团管理用户法。这里面存在几个问题,它立法的当天就成为一部违法的法律。它与民法通则和之前制定的其他行业法规相对立。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公认道德规范;其他现行法律规定,公用企业和政府部门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但《电力法》25条却根据“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这样一条不成理由的理由,限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必须向指定的机构买电。在如此法律呵护下的企业,消费者怎能指望自身权益得到他们的尊重。而《节能法》的很多原则,在《电力法》里面都被忽略甚至否认。

  韩晓平认为,《电力法》改革的一大试金石就是解决直供电,如果直供电不解决,就说明新《电力法》仍然是换汤不换药。他指出,只有解决直供电,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直供电有利于通过理顺关系,确定合理电价,界定用户规模级别和选择权限,以避免恶性和无序争夺,从而实现新体制下电力企业有序规范的经营和竞争。

  《电力法》改革第二大试金石是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到底能走多远?要优先保护能源利用效率高的且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他认为应该把热电联产写进法律,电力的可持续发展应该鼓励新技术。

  国电公司应该回避参与修改《电力法》

  韩晓平告诉记者,国电公司2001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法》的修改工作”。当年《电力法》的制定就是由国电公司的前身电力部的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的,在那个政企不分的时期,电力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担负着“规则”的制定。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政府应在《电力法》修改工作中,要求最大的“利益当事人”进行回避,否则这对于广大消费者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在能源立法方面,加拿大、美国的许多做法很值得借鉴。两国政府在长期的能源监管实践中都建立了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本身就是一个执法过程,从政策制定到履行监管程序到最后裁决,无不是法律意志的体现。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杨玉峰博士认为,西方国家监管制度是建立在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基础之上的,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他认为,我们要善于学人之长补己之短,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实行“扬弃式的拿来主义”。

  专题统筹卢轶男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冰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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