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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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 15:33 新浪财经 | ||
新浪财经讯 200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并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办法》全文如下: 《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全文) 为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深入开展,给各参与方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中国银联与各入网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确定如下: 一、ATM跨行交易手续费 ATM跨行交易分为取款和查询两种交易,交易手续费分配涉及发卡银行(简称发卡行)、提供机具和代理业务的代理银行(简称代理行)、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简称银联)。 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 二、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配涉及发卡行,提供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统称收单方),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 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即每笔商户结算手续费,发卡行获得的固定收益和银联收取的网络服务费执行如下标准: (一)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二)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三)在上述(二)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类特殊行业或商户,现阶段可通过降低发卡行收益比例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的方式予以适当优惠: 1.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元。 2.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3.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三、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答记者问 2003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分配办法》),并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分配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分配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分配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卡商户结算手续费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的,银行卡受理商户所承担的结算手续费标准(即交易扣率)简单规定为2%和1%两大类,跨行交易手续费收益在银行间的分配标准是发卡行、收单行、转接中心按照8:1:1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与当时银行卡受理主要集中在星级宾馆、高档饭店、大型商场等少数几个类型商户的情况相适应,对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规范银行卡业务、避免受理市场恶性竞争,促进银行卡业务发展等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深入开展,银行卡受理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截止2003年9月底,全国发行的银行卡已达6.13亿张,比2002年底增长24%;2003年1至10月份,全国通过中国银联转接的银行卡跨行交易为9.49亿笔,交易金额2959亿元,分别比2002年同期增长95%和115%。随着银行卡业务的飞速发展,刷卡消费的理念越来越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受理银行卡的商户也越来越普及,已拓展到旅游、餐饮、娱乐,日用百货、超市、航空售票、加油,公立医院、学校等众多行业领域,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等大额支付场所也逐步实现刷卡消费。 由于不同类型商户经营成本存在差异明显,而交易各环节的利益分配又没有结合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因此,不分商户类型、收益水平和金额大小,简单划一的手续费标准已成为银行和受理商户之间合作的瓶颈。尤其在全国实现联网通用后,因收益倒挂,部分收单机构拒绝受理他行异地银行卡支付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持卡消费的权利。 为适应市场发展,完善银行卡业务参与机构的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利益分配的杠杆调节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中国银联和各成员银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应受理市场发展需要,符合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分配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适时调节银行卡受理市场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问:《分配办法》与原有收费办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分配办法》与原有收费办法存在很大差别。《分配办法》作为行业内部规定,旨在调整中国银联各入网机构参与跨行交易时的收益分配关系,改变了原有收费办法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色彩,其内容也尽量避免涉及商户和持卡人支付费用的规定。因此没有规定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的手续费标准,而是由其根据所要支付的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比例,依据商户情况和自身的成本要求协商确定。 《分配办法》的制定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统一了发卡行和中国银联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办法。收单机构将其作为跨行业务中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并结合自身在业务开展中对设备、人力的投入成本,以及对商户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与商户自主协商签订协议。 《分配办法》较以往办法细化了商户的分类,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在区分宾馆、酒店类和一般类型商户的同时,对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航空售票、加油站、超市等一些特殊类型商户,通过降低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方式,鼓励收单机构拓展商户受理银行卡。特别在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等社会公益性行业,发卡行和中国银联目前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问:《分配办法》的出台对手续费将有什么影响? 答:我国现行手续费率水平相对较低,收单机构与商户签订的实际手续费率在1%-2%之间,并在逐步增加手续费低于1%的商户群体,这与国内消费和商品流转费用水平相适应,并远低于国际上银行卡业务受理手续费的平均水平。例如,日本目前银行卡受理手续费大约在3%-4%之间,中国香港地区在1.8%左右,新加坡在2%左右。 《分配办法》统一规定了发卡行和中国银联的固定收益比例,这一措施将促进收单机构灵活开展业务,积极开拓市场,并有望在其业务成本范围之内促进商户手续费率下调,进而提高签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 特别需要说明一点,《分配办法》所规定的发卡行收益和中国银联网络服务费用比例只构成收单机构应当收取的商户结算手续费率的一部分。《分配办法》作为中国银联入网机构在跨行业务运作过程中的收益分配办法,并不包含收单机构自身的经营成本和应取得的收益,不能代表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的结算手续费率。收单机构仍须遵循市场规律和原则,根据自身业务成本与商户协商自主确定交易扣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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