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出台。这一由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法规,从监督管理、转让程序、批准程序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
现代产权制度,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并及时地弥补了企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无规可循的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认识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将逐渐从一些行业和部门适当退出,“有进有退”与“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更好地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增长。在短期内其他所有制资产难以快速增加、不易改变资产结构的情况下,通过国有资产的合理转让从而从某些部门和行业退出,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与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最佳途径。更重要的是,国有产权的合理转让,对于国有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将起到及时的推动作用。
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转让是应该的也是可行的,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国有资产转让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无论是国家先后出台稽查特派员制度与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还是先后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资委,都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重要关系。而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范,更是直指这一痼疾。
无庸讳言,《暂行办法》虽然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方法,但是在实践中究竟实施得如何,却并不能过分乐观。一来其提出的规定主要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情况的处理上可能会因地因人而异。我国企业众多情况复杂,很难指望一部《暂行办法》能涵盖所有的情况。在目前多数企业决策、执行与监督系统不太健全、社会整体信用状况不佳,以及一些企业对国有资产虎视眈眈的情况下,既难避免转让者、中介机构与受让者的相互勾结造成的主动国有资产流失,也难避免转让者被欺而导致的被动国有资产流失。虽然《暂行办法》也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仍难从根本上阻止产权转让中的资产流失。
另外,《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合适也有必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如《暂行办法》提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要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得出评估价值,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就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结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这其中的问题首先是对于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并不能保证一定客观公正,既可能存在高估也有可能存在低估的情况。其次也不能避免转让方、中介机构与受让方合谋侵害国有资产的举动。如何确保社会中介机构的客观公正,加强对交易过程的有效监督,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是值得认真思考研究并予以真正解决的课题。
《暂行办法》也过于强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政府的作用,而没有提出如何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也是如此。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政府充分发挥领导监督作用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同时也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且如果只有政府发挥作用而没有相应市场作用的发挥,并不能排除产权转让中的行政干预,造成效率低下,导致设租与寻租行为。
总的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有利于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转让,但究竟效果如何仍有待在实践中检验,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转让仍任重道远。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对《暂行办法》予以补充和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的执法水平与监督能力,必然会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转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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