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雨珊 上海报道
一部由银监会制定,专门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法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面简称《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银监会人士透露,这部法规从银监会成立之日就开始拟订,近一年来多轮广泛征求意
见,现已提交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将做最后的修改,可能于春节后不久正式颁布。
尽管三番五次的征求意见和斟酌修改,前后版本细节相差甚大,但核心内容始终没有变:界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畴,明确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处罚办法,从而控制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以前还从未对商业银行和与之有关系的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制定过专门的法规,银监会问题抓得很准,填补了商业银行在关联交易的界定、管理和处罚方面的空白,(法规)早一天出台,就早一天减少银行的损失。”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舒方平很仔细地研究过征求意见稿,言语中充满激赏。关联交易风险汹涌
“大股东恶意控股中小银行,通过关联交易圈钱,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从没像现在这样突出。”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高管说。
此前,成都市商业银行的票据违规事件备受瞩目。2002年10月才完成增资扩股的成商行尚未度过蜜月期,就于2003年曝出巨额违规票据问题,仅与新入主的大股东方正集团相关联的两项票据贴现就达到了近10个亿,占成商行净资产的90%以上。
方正入主成都商业银行的背景是,近年来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风起云涌,诸多民营资本千方百计进行渗透。一些著名的资本大鳄已经成功潜入城市商业银行,除方正外,尚有德隆系曾一度暗中控股了昆明市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直接参股南昌市商业银行、大连实德控股大连城市商业银行等。
2004新年伊始,银监会即传出消息——未来三年,8省市就上报百多家农村合作银行计划(详见本报1月5日第1版《三年百余家:八省市大造中小银行》),而身受增资扩股压力的他们很自然将吸纳民营力量。面对民营资本大量进入商业银行这一不可逆转的潮流。诸多经济界人士忧虑深深——担心股市大股东圈钱黑洞现象——在商业银行重演。2003年7月,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参加民营银行研讨会时再次警告说:他们(民营企业家)的动机,主要是希望让自己参股的银行给自己尽可能多地贷款。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不给这些民营银行的股东有可乘之机。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相当普遍,不少银行已经尝到了苦头。某商业银行高管人士向记者透露,他所在银行由于对第一大股东的授信额度超过了相关规定,已被银监会列为了重点、密切关注对象,现在每一笔关联交易都必须上报给银监会。
自银监会一成立,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便成为重中之重。2003年7月,银监会针对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授信,对关联方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9月26日,银监会又下达了《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在统一授信的额度内,对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总授信额度及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以上两个通知颇多救急色彩。
“而这个规定既是亡羊补牢,更是未雨绸缪。”一位商业银行人士用了一对既矛盾而又贴切的词来形容《管理办法》的出台。关联人无处遁形
“我们非常谨慎,是因为这个法规的出台将对商业银行产生重大的影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监会人士表示。
十易其稿,银监会对《管理办法》的制定可谓不厌其烦。仅2003年7月和10月10日分别下发的两份意见稿而言,二者之间就有相当大的出入,后者显然更为详细、明确和系统。
譬如,7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涵盖了两大类交易:一是商业银行和与之有关联关系的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另一类是商业银行对存在关联关系,但与商业银行无关联的企业群的授信。后某省银监局提议,应将两类不同性质的关联交易分开,制定两套管理办法,于是银监会将“相互关联企业的授信管理”一章删除,制定成《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已于2003年10月23日,以银监会第5号令发布。
另一地方银监局提出,希望以列举条目式细化对关联方的规定,银监会随后将其细化成了三条,使关联方的定义更为明确。
《管理办法》最新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清晰确定了关联方的概念和范畴。将关联方先分为法人和自然人。对关联法人的定义为:“1.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2.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家企业控制的;3.(商业银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而其后又锁定关联自然人概念:1.持有商业银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2.商业银行的董事;3.商业银行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5.以上四项之直系配偶和亲属;6.前三种关联法人中的关键自然人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等。
《管理办法》还就“控制和共同控制”进行了严密界定,从而使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两环相扣,使关联方难以遁形。
“关联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关联贷款控制所覆盖的范围,它既是一个基础,同时也是一个难点。这次解决得较彻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说。净资产成为监管基点
监管标准问题和监管权限的挑战随即接踵而至。
监管标准之一是对关联交易总量的控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关键词是净资产——以关联交易的单笔交易金额及其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比例为标准,一位城市商业银行高管对此十分赞同:“以前有时候以净资产算,有时候以总资产算,钻空子的机会也多。”
以关联交易的金额占银行净资产比例为基础,银监会拟修订《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关于“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的规定,改为“对一个关联方、一个关联方的集团客户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净资产的10%、20%和30%。仅在一个城市内设立机构且存款余额小于100亿的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净资产的50%”。
关联交易将被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三级。管理控制有两类指标:一是该关联方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净资产分别为1%以下、1%~5%、5%以上;二是该关联方新发生交易后其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净资产分别为5%以下、5%~10%、10%以上。两类指标居一,即登上更高级别。
银监会将要求各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关联交易控制机构,“其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在涉及关联方交易时,关联方相关自然人必须回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而设立控制权限。一般关联交易需报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备案;重大关联交易必须由关联交易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商业银行最高决策机构备案;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必须由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审查,商业银行最高决策机构批准。此外,“重大关联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银监会。”
“当前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还很差,如果不去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根本没有办法去对抗控股人行为。”光大银行舒方平说。他坦陈,光大银行过去吃过这方面的亏,几个月前建立起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之后,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已经开始有了明显的效果。铁律封不上的黑洞?
“这个机制未必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因为受控于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关联交易管理机构不可能真正独立。”一位业界人士如此忧虑。
这位人士指出:成都市商业银行早在票据事件发生之前就建立起了4人组成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会设立于董事会之下,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但是,由于董事会被实际大股东所操控,办理巨额违规票据时并未经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批,委员会形同虚设。
而银监会也缺乏有力的监管武器。按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银监会只能处以5到50万元的罚款,这对于总资产常达上百亿的商业银行简直是九牛一毛。
相形之下,舒方平认为更有威慑力的是,对违规错失人员,银监会可取消其一到十年的任职资格或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但即便如此,道德风险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对一些人仍然诱惑难以抵御。
最令业内人士疑惑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商业银行三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商业银行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如果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被股东恶意操控,那么只要这个企业不破产,银行就可以继续向其授信,银行的“毒疮”也就会越烂越大。
事后追惩乏力是一个问题,而事后追惩没有事前控制更是根本。但巴曙松认为,事前把关需要信息技术的良好配合。比如香港金管局就开发了规范的电脑信息系统来及时采集关联贷款的各项信息,以实现对关联贷款的事前控制,然而现在银监会仍缺乏这些技术手段。
“这个《管理办法》作为特定阶段对特定现象的约束和规范,不可能靠一个文件解决所有问题。”南京市商业银行一位管理人士认为,重要的是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并尽可能增加从银行恶意圈钱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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