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的钟声敲响前几个小时,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终于获得“原则性通过”。
至此,这场整整历经10年的公案终于得以了结,10年前中央提出的“用项目登记备案制代替行政审批制”也形式上得以确认,计划经济时代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退出历史舞台。
对于投融资体制改革,早已是千呼万唤。在它出人意料的通过之时,却并没有使多少人感到轻松。
5年前,彻底改革投融资体制的欲望曾经一度强烈,并掀起1998年、2002年两次大讨论,但是,原国家计委提交国务院的方案最终没有获得通过。去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建后,投资体制改革重新提上日程,连续召开了四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委内有关司局、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意见。但这份由其投资司主导制定的改革方案,在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改革方案制定的主体首先受到质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涉及到投、融资多个部门,改革方案的制定主体——国家发改委显然只是一个涉及投资的部门,是否能够协调他的平行部门制订方案?
对此,曾有国务院领导指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可包括投资和融资两方面,应以投资为主、融资为辅,涉及到融资的地方就讲,涉及不到的就不讲。
即便抛开融资方面,国家发改委显然也并不是唯一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改革的范围不得不一收再收。2003年9月24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座谈会上,目前所说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被表述为“固定资产投资审批体制改革”的简称。
本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非政府资金建设项目由审批制向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的转变。也就是说,政府只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是否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等公共性问题进行核准,其他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无论是登记备案制还是核准制,都存在否决权的行使问题,如果否决权没有约束,其实质与审批制并无二致。对于前者,方案确定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而所谓核准制,显然不能回避否决权的问题。这样,焦点就集中在核准的范围上,能否大幅削减审批项目数量成为一个挑战。
《政府核准项目目录》为各方瞩目,各方的分歧很容易从一改再改的目录中看到。在8月6日确定的方案有关煤矿的核准这样规定:年产150万吨及以上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仅仅一个多月之后,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则进一步明确,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直到2003年11月底,大多数内部人士仍然认为,因为分歧过大,方案不太可能如期通过。
在2003年的最后一天,发改委提交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被部分修改之后,获得“原则性通过”。所谓“原则性通过”,就意味着方案还会有进一步的修改,我们也可以期望它的一些改善,尽管它最终不会有所突破。
无论如何不尽如人意,毕竟,投资体制改革已经迈出了一步,有了这第一步,我们就没有理由看不到改革的深化,没有理由放弃对完全市场化的期待。5年来,对于改革方案,国务院第一次没有说“不”,可以理解为以退为进,战术上退了一小步,战略上进了一大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会使得这一步迈得从容。历时7年才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有的行政审批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行设置审批项目的随意性将不复存在。
近期,国家发改委提出就《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进行清理,能交给市场和企业决定的事项不再审批,并确保所保留的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清理分调查摸底、审核确认、提出处理意见三个阶段,于2004年3月底报国务院审批。对没有合法依据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设定范围的,提出予以废止的意见。另一个工作就是建立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行政许可期限制度,自受理之日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日不能做出的,经本级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与《行政许可法》联袂,摧枯拉朽,即将演出一场改革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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