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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负责人细解银行法修正 金融监管体制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 17:41 中国新闻网

  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背景如何?

  今年是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周年,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变化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表现。

  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在金融业的发展上我们放
弃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社会簿记功能为特征的集货币发行与信贷发放为一体的大一统银行体制,实行了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央银行体制。

  中央银行由于垄断了现钞发行权而具备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便利。金融监管是一种行政权力,它也可以相对独立地存在,因而各国根据其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金融的不同情况有着各不相同的监管模式。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金融逐渐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之中,中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了严峻挑战。全球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综合经营趋势的发展以及电子技术带来的金融业务在时间、空间上发生的巨大变化使金融监管的专业水准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变化着的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在不断地完善和强化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国家在不断地调整金融监管的体制。为了强化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分设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成果。

  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从法律上分清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为这两个机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空间。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统计、调控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由现钞和商业银行的存款组成,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主要是调整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金融监管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难以分割的联系。为此,在两法修改中最大限度地划分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同时也一再强调了双方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以尽可能地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监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稳定。

  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国务院决定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金融监管职责后,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根据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职责。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1997年11月,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为了适应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原《中国人民银行法》共计八章51条,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这次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法条增加至53条,对25处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4条,删除2条,修改19条,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概括而言,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第三十一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等等。

  “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删除了“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而代之以“维护金融稳定”;第二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删除了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三十一条,即“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即“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等。

  “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应当说明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业管理职能,其法律依据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编制办公室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据此,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业的管理职责,但管理信贷征信业仍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之一。

  问: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在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金融稳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金融运行的一种状态。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又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维护金融稳定这一职责分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责中。现在,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业务范围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有最后贷款人的手段,具有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手段,从而承担着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轻易运用最后贷款人的手段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否则会产生道德风险,损害社会信用的基础,只有采取各种手段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才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治本之计。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角度,设计了近10个条文,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

  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促进金融稳定;第三十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角度,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第三十四条明确“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从分析风险性质及严重程度这一角度出发,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为化解金融风险而享有的检查监督权;第三十五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从信息共享、及时沟通情况角度出发,为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信息基础。此外,考虑到维护金融稳定还涉及银行、证券及保险等专业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财政部门,要求在更高层次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协调,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明确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调整后,可以更加专注于履行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为了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作用,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定。

  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职责,这是否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发生冲突?

  不会。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人民银行为履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等职责,必须要保留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监督管理权力。例如,人民银行负责的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审批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等监管职责。人民银行所保留的这些必要的监管职责中,有些是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完全可以划分清楚的,例如上面提到的人民银行所保留的监管职能和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所规定的直接监督检查权。但由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负有直接监管职责,因此在人民银行行使对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方面,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可能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存在一些交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法律同时审议,三部法律为解决此类问题已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赋予人民银行建议监督检查权,从而可以避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而在特定情况下,人民银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权则可以最小成本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人民银行所保留的必要的监管职责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也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进行高效监管的制度基础。

  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权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对与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从事金融服务等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九种行为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等行为。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人民银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则可以建议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总之,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的权力,但不排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而且,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功能监管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两者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我们将依据法律的分工协调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增加其负担。

  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调整?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人民银行的职责由原来的十一项调整为十三项,除了仍保留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职责外,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规定了“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职责。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民银行最后一项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此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没有规定,但经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所规定的人民银行负有的职责也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例如,负责管理信贷征信业,协调有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将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人民银行也可能会增加其他一些职责。

  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这次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同时根据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人民银行还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非常重视反洗钱工作。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就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审批银行业反洗钱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研究和制订银行系统的反洗钱战略。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分别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和支付交易监测处。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成立了专门监管跨境洗钱的反洗钱处。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组建了反洗钱局,主要负责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等反洗钱工作职责。此外,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因此,此次《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的人民银行的“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为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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