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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银行法”草案基本可行 并有望交付表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 08:13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崔丽) 深受关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在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进入三审,并有望交付表决。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必要的。三个法律草案
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增强保密性

  银监法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在国际合作与交往中涉及监管信息的保密问题,巴塞尔核心原则对此有明确要求,应增加这方面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草案:增加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在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的一条规定。

  前两次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从事的都是金融活动,监管则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实施,还涉及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监管。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要求,法律应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中增加此项规定。

  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经过此前两次审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商业银行法已施行8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商业银行的业务将会有新的拓展,要看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对此,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又要考虑发展方向。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我们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高,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能逐步放开,并要有严格的规范。基于以上考虑,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要严格限制,又不要卡死,应对此留下适当发展空间。

  因此,正在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据了解,关于解决“到境外借款和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等方面”还存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职责交叉的问题。为进一步廓清二者职责,经与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到境外借款由人民银行监管;在银行间发行、买卖金融债券宜由人民银行监管;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从业资格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外发行、买卖金融债券,宜由银监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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