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解读国企改制新规 管理层收购不应搞专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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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 07:59 北京青年报 | ||
管理层收购不应搞专场 国有产权售让需开放竞价 改制方案需经企业职工审议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资委负责人就此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国资委负责人透露,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力度确实很大,从1998年到2002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从6.5万户减少到4.3万户,减少了34%;但实现利润从743亿元提高到2636亿元,增长了2.5倍。今年1━10月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已经达到3174亿元。 国企改制现存两方面问题 国资委负责人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改制的过程不够规范。例如,有些企业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有些企业改制过程的透明度不高,产权没有进场交易,存在暗箱操作的弊端;有些企业的改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债务悬空;也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二是改革的推进方式有欠缺。有的改制方案没有采取多方案比较,缺乏周密考虑;改制方式单一;有些地方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很高,但采用了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的行政办法。他们希望尽早把改革推到位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简单的推进方式会人为地制造出一个供过于求的国有资产的买方市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贬值和损失。 究其原因,一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改革还不配套;二是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还不完善,规则还不够健全。另一方面,这几年第一线的改革推进很快,政策指导和规范显得滞后了。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这显然难以适应改制工作规范推进的要求。 不应为管理层收购搞专场 国资委负责人指出,《意见》所说管理层收购是指企业管理层通过自有资金或社会融资等规范的方式收购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实现对企业的控股或参股。这与国外通常所指的管理层收购(即MBO)有一定区别。 对管理层收购,国资委负责人认为:一是国有企业改制要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作为改革的探索可以允许管理层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的转让。作为改革薪酬制度的一种形式,在管理层不控股的前提下,其规范地持有企业部分股权,充分调动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这方面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我们主张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探索。 二是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允许参加收购的本企业的管理层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严禁“自卖自买”,也不应为管理层收购“搞专场”,排除其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我们强调各类投资者要执行同样的规则,平等参与,竞价受让国有产权。 三是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还要看他的投资能力。如果他的投资数额较大且全部或大部分是靠借贷形成的,向他转让国有产权就应十分慎重。据反映,有的管理层向银行借款甚至是用本企业资产作抵押的,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承担风险。因为他的借债要靠分红来偿还,一旦企业经营发生波动分红较少或难以分红,要么造成银行等债权人的风险,要么则有可能出现拍卖产权用以偿债的情况,从而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稳定。 四是管理层收购可能适合于中小企业,但对大企业来说,改制的方向应该是通过规范上市或吸引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进经营层的市场化配置。如控股权与管理层合一,不利于对管理层的监督,也不利于管理层吐故纳新、优胜劣汰,从长远发展看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值得一提的是,就是在国外,大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全部股权或控股股权也是很少见的,而搞了MBO后公司能长期站得住的就更少见了。 各类投资者竞价受让国有产权 国资委负责人强调,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主要实现形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各投资者之间形成竞争,竞争则能发现价格,从而真正体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及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成交价格平均高出评估值的l0%,而不进入的普遍低于评估值30%左右。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资委负责人指出,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意见》提出,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等。 企业改制还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过去曾发生过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法制和诚信的基本要求,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增加了金融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所以,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否则不得进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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