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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严重MBO问题突出 国资委堵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 08:16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程凯北京报道】

  在地方国有资产流失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姗姗来迟,但是终于浮出水面。本月15日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后,该《意见》内容得以公开。

  《意见》对国企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10个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

  《意见》重申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不得低于净资产,要求改制企业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资产进行评估以及进行财务审计。非上市国有公司的转让最低价必须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所有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情况。

  《意见》还要求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即使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也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剩余款项应当在首期付款后一年内结清。

  对于问题严重的M BO(管理层收购)问题,《意见》要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而且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资产评估程序,也不得向该企业借款,或以该企业资产作标的物为管理层收购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国资漏洞要“严格监督、追究责任”。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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